最低工資限制是極具爭議性的經濟政策議題,贊成者的理由常是要保障勞工最基本的生活,而反對的人卻常主張它反而會使弱勢勞工得不到工作。這兩種說法實際上很可能並存。
最低工資的正、負面影響
當政府提高最低工資限制時,原先工資低於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員工中,有一部分人對企業的價值仍高於新的最低工資,企業當然很可能依規定幫他們加薪。有一部分人的價值雖低於最低薪資,但相差不多,企業也可能基於長期或人情的考量而仍幫他們加薪。這兩部分人都可能因為提高最低工資而獲益。然而有些人卻會被老闆認為再加薪就不划算,因此可能會失去工作,因而會受害。
經濟政策多半會讓一部分人獲益而一部分人受害,決策者必須權衡獲益和受害者的多寡和受益受害的程度,而做出要不要採取該政策的決定。最低工資政策比較特別的是受益的常是經濟中較弱勢的人,而失去工作受害的則是更弱勢的人。因此除非受害的人極少而且能由其他因素得到救濟,否則政府並不宜提高最低工資。
然而最低工資的制度一旦存在,總有人以為自己或多數人會因提高最低工資而獲益,認為自己會受害而能站出來反對的人少之又少。公開反對的人除了擔心自己利潤減少的企業人士之外,主要只有主張自由經濟的經濟學家。因此政府和政黨依選票多寡算計的結果,只要議題浮上檯面,都不敢反對提高最低工資。有時甚至會為了爭取選票而主動提出政策。不過基於有些最弱勢的勞工可能受害的事實,多數時候政府也只敢做小幅的調整。於是最低工資制度的存在和其調整雖然經常出現爭議,但實際的影響通常有限。
2000年法定工作時間由每週48小時降為42小時的政策即使不計算其對加班費更大的影響,仍使大部分拿月薪的勞工之平均時薪增加14.3%。那對企業的衝擊確實很大。相對而言,基本工資或最低工資調漲3%,而且只影響原來薪資低於基本工資的員工,若非持續調漲,對勞工及產業的影響或利弊,和降低工時相比可說是很小。政治和選票的考量遠高於經濟的爭議,一旦定案,好像大家都不再談它。
最低工資的重要功能: 降低企業運用獨占力壓低工資
其實最低工資在經濟上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即降低勞工被企業獨占力剝削的機會,歷史上西方國家工會要求最低工資的基本道理是在這裡。最低工資的規定雖然違反自由經濟的原則,但企業運用獨占力壓低工資更是違背了自由經濟自由競爭的基本條件,最低工資政策若運用得當,可以使經濟更公平和有效率。
目前企業藉獨占力普遍性壓低工資的情況並不多,不過仍有部分勞工因為附近只有一個合適的雇主,或因為身體和外表等因素不易改找其他工作,而可能處於被某個老闆專買而難換工作的情況。這時若老闆良心不足,即可能惡意將其工資壓低,而最低工資即具有保障這些弱勢員工不被剝削太多的功能。
表面上看這類勞工似乎不多,但實際上卻愈來愈多,其中最多的就是按時計酬的非典型就業勞工。時薪勞工的主要雇主是一些大型連鎖店。因為大型且企業數目並不多,因此它們具有影響乃至決定時薪工資的能力,也就是具有對勞工的獨占或專買能力。這些大企業當然就難免有壓低時薪工資以降低成本的想法。
而相對地,到這類時薪工作打工的人,可能因為仍在求學或要照顧家庭,不能做全職工作,也不易到太遠的地方工作,因此沒有多少其他工作可選擇,即使覺得被剝削也無可奈何。另外有些時薪工作者並不依賴這項收入來維持家計,因此也可能不太計較工資的絕對水準,只要相對不比其他企業的類似工作少即可接受。勞工的這種處境或態度,也成了企業可以利用專買能力來壓低工資的另一個因素。
企業濫用非典型工作 傷害勞工
時薪和非典型工作較可能被剝削的現象,也有可能使企業進一步利用非典型就業方式取代典型的僱用方式,而對整體勞工造成進一步傷害。非典型工作方式本來具有增加勞雇雙方之靈活性而提高效率之作用,但當非典型工作方式被拿來取代本來應該採取較固定僱用方式的工作以降低薪資成本時,非典型的工作方式就被濫用而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
我國近年非典型工作的比例大幅上升,勞工的收入因而多少也變得不穩定,因此政府有必要做好對非典型勞工的保障,以避免非典型工作變成剝削勞工的手段。而其中很重要的就是提高時薪基本工資到較合理的水準。可惜政府卻沒這麼做。
假設月薪用工作小時平均後的每小時薪資高於時薪方式的工資,則有些老闆就會想將領月薪的典型工作改成按時薪計算的非典型工作。此舉不只可以在工作不太忙時少僱用人,也可以避開典型就業對勞工的退休資遣及福利等成本,造成濫用非典型就業方式的後果。
時薪基本工資應該再提高
由此可見,時薪的最低工資一定要訂得高於用月薪最低工資換算出來的每小時最低工資,就得以降低企業對勞工濫用獨占力量及非典型僱用方式。而由於企業正常運用非典型僱用時,應有額外得到方便的利益;勞工接受時薪工作時,也有比月薪工作更高的每小時平均上下班成本,因此時薪高於用月薪制下的每小時平均薪資,將會符合正常市場應有的結果。
2007年調整基本工資時,曾較大幅調升時薪基本工資,符合上述精神。但目前的時薪調整比例卻和月薪相同,若把月薪勞工每年國定假日的休假考慮進來,時薪基本工資明顯偏低。但對於勞工團體將國定假日考慮進來而提高時薪基本工資的主張,勞委會竟說這會使時薪勞工假日上班領不到加班費。這像是站在資方立場在講話。
實際上不管基本工資如何訂定,假日上班須不須給更高的加班費是可以由政府強制規定的事,和時薪基本工資怎麼訂定根本無關。若照勞委會的說法,那目前月薪基本工資顯然也包含了國定假日,難道月薪勞工也不能要求假日加班的額外加班費嗎?官員若不思政策真正的原理卻為不當的政策辯護,將難以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