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土地改革無疑是台灣近代經濟史上最重要的變革之一,可是對於這樣重大的體制變動,不論是學界還是民間至今都還存在許多誤解。本文嘗試整理近年來台灣經濟學家的研究,並針對這些常見的誤解進行討論。
這一期我們先集中討論1949年實施的「375減租」政策,下一期我們將焦點放在1953年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改革。
375減租是定額租(fixed rent),不是分益租(sharecropping)
375減租政策在1949年實施。顧名思義,該政策主要的目的是實施一個佃租額度的上限(rent ceiling),將這個上限設定為每年收穫量的37.5%。但是,這是一個誤解,而且正是這樣的「顧名思義」導致了這個誤解,甚至連維基百科上的「三七五減租條例」這個條目的內容都沒能避免這樣的誤解。
375減租政策對於租金的設計並非所謂的分益租,其佃租額度並非隨著每年收穫量調整的,並不是今年收穫1,000斤的稻穀,佃租就是375斤;而明年收穫2,000斤的稻穀,佃租就變成兩倍750斤。
事實上,375減租後的佃租上限是一個固定的額度,而且逐年不變。佃租的上限是根據當時各縣市的「375地租委員會」所制訂的「標準收穫量」的37.5%來設定的。當時政府將所有的土地依據其所在縣市、水田旱田以及農地等進行分類,然後用每一類土地的主要產物在1948年的收穫量,或者1948先前2到3年的平均主要產物收穫量,製作出一個標準收穫量的表格(見附圖)。每一塊佃租地則依照其所屬類別的標準收穫量乘上37.5%,作為其地租的上限。
▲375減租所根據的標準收穫量的表格。苗栗縣政府網站
由於部分水利設施在戰爭時遭到破壞,以及戰後初年缺乏肥料的緣故,1948年以及之前幾年的農業生產受到很大的負面影響。1949年以後,尤其是1950年美援來台之後,每甲田地平均產量開始快速增加。陳誠在他的《台灣土地改革紀要》一書中就用數據顯示每甲平均產量從1948年到1952年成長了20%。這代表標準收穫量嚴重低估以後各年的產量,而且佃租占收穫量的比例在1949年以後逐年下滑。
更驚人的是,政大徐世榮教授在《土地正義》(2016)一書中指出,標準收穫量在1949年制訂完成後,至今從未改變過。
日本時代也是定額租,不是分益租
一個更少人知道的事實是,日本時代主要的租佃制度也是定額租。這一點在台大經濟系葉淑貞教授(2013)的《臺灣日治時代的租佃制度》一書中已經明白指出:「日治時代習慣上只有新開墾田、看天田、河岸田、低地田、浸水田、果樹園、山地等佃耕地才行分益租制度,一般的佃耕地多行定額租制度。」
換句話說,375減租政策並未改變定額租制度這個傳統,只是用強制的手段將租額降低了。
19世紀末經濟學家Alfred Marshall的理論認為,跟分益租比起來,定額租制度下佃農可以拿到租金以外的產出,所以生產意願較高,對促進農業生產比較有幫助。因此,將分益租改成定額租可能對促進農業生產有幫助。不過,既然375減租政策只是將定額租改成租金較低的定額租,顯然不會具備改善農業生產效率的效果。
375減租是價格管制
經濟學家對於價格管制政策一向抱著比較負面的態度,主要是因為價格管制容易造成市場的扭曲,而且價格管制施行困難、執行成本高,管制效果往往不彰。375減租政策作為一種價格管制,也免除不了這些問題。
第一,減租實施的當年以及次年都有大量的租佃糾紛案件出現,而根據葉淑貞教授的研究,日本時代租佃糾紛案件並不多。1920年代中期以前每年的個案都只有數十件甚至個位數,1920年代中期以後雖然糾紛增多,但幾乎每年仍然占全部佃戶的大約0.1~0.5%。減租後一年內光是退租糾紛案件就多達8,849件,其他案件大約有兩倍以上,占全部佃戶大約9%。到了1951年,退耕案件更增加到17,000件。
第二,更嚴重的是租金管制讓農佃市場萎縮,尤其是減租條例讓地主收回耕地非常困難,更是讓地主即使自己無法耕作也不願出租土地;而佃農即使不適合耕作也不願意退耕,因為退耕之後再難以租到農地。這使得台灣的農業土地與勞動力無法達到有效率的配合。
375減租條例一直到現在仍有效
很多人直覺上以為減租政策是遙遠的歷史,與現在無關,這也是很大的誤解。事實上,375減租條例一直到現在仍然有效。該條例對於租佃契約有許多嚴格的管制,其中一項規定業佃的契約為6年一期。所以一直到了近年,每到了6年一次的租約到期年,例如最近的2015年,各種租佃糾紛仍然頻傳。
例如依據375減租條例規定,即使租約到期,若佃農的收入不高,地主就無法收回耕地。另外,若地主的收入是負的,則因為懷疑地主收回土地之後會出售,則退耕案必須透過「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因此,過去68年以來,減租條例的種種管制讓有農地的人不敢出租,沒有農地但有能力的人也租不到地,台灣整個農地出租市場就這樣被減租條例破壞無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