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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当律师没有多久时,我对法官、检察官、警察、调查局的职权关系只有很基本的认识。直到有一次到监所面见被告后回事务所,一进门就跟老板也是老师抱怨:「检察官让狱方派个警察坐在一旁做笔记,那还律见什么?」
我的老师做了一个我永远不会忘记的比喻,让我知道法治应然面是如何。
【法官就像人的头脑,他负责最后判断。可是他没有手脚(武器与人马)。
检察官可以指挥手脚去搜证,但比较像是刺激与反应。他不是最后的决断者。检察官有高比重的思考,所以也没有直接的武器与人马。
警察与调查局被分配不同案件领域,他们配有武器以保护自己与民众的安全。但他们只是手脚,必须依法行政,不能自作主张。思考与判断不是他们的强项,执行才是。
我们的法治还不够建全,被告与律师间不受干预充分自由沟通隐私权,有待大法官会议释宪。他们才是说最后一句话的人。】
民国98年1月23日释字第654号终于保障了这项在美国早就视为理所当然的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然而,我们的警察,仍然在做着不属于他们「分内工作」的事──恣意剥夺特定团体的集会游行权利!
当然,更可恶的是躲在这些警察背后的行政官员。
我们的法治之路,还有多漫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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