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该都知道所谓「侦查不公开」这几个字。
所谓侦查不公开原则,规范在刑事诉讼法245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拟定这项原则的原因,在于几个原因。首先,为了追诉犯罪,如果在未能查得真凶时,就把所有讯息泄漏,真凶在外面一边了解检察官侦办进度,一边湮灭证据,恐怕对于侦办犯罪相当不利。其次,是为了被告的名誉,如果侦查内容公开,将来如果不起诉,被告的名誉却已经受到损害,这样恐怕不好,以「妈妈嘴」的案件侦办为例,老板的信誉就受到相当大的伤害。第三,就是对于被害人与证人的保障,如果被害人的私事被公开、证人的证词也摊在所有人面前,对于这些人来说,恐怕也难堪。最后,则是审判的公平性,如果在侦查阶段,所有内容都公诸于世,恐怕会形成社会与媒体的公审,法院将来纵然依法审判,也难以获得民众信任,「洪仲丘命案」的案件审理,就是如此。
所以,「原则上」,侦查是不公开的。然而,有原则就有例外,侦查不公开,在某些状况下可以被容许,甚至故意被容许。例如说,要请民众协助指认犯人,就有必要公开部分的案情或真相,例如嫌犯画像之类的。或是要安定民心,告诉民众案情都在掌握当中,就必须要适时公布部分的情节。也有一种可能性,当故意要误导在逃的嫌犯时,也有可能放出假消息,或是放出真假参半的消息,让嫌犯松懈心防、露出马脚,这都是所谓侦查不公开的例外。然而,这一切的例外,大概都是检方主导之下的例外,不可能由媒体主导。
在几年前的国家考试中,政治学曾经出现一个题目,开头的引言就是「有人说,媒体是制造业……」,从郑捷的案件中,我们充分体会到媒体这种制造业的「风范」。郑捷进入看守所以后,所有的言行,竟然奇迹式的在媒体上不断暴露。大至杀人动机是因为暴力电玩、是因为暗恋某女同学;小至喜欢吃麻辣鸭心与南部粽,在看守所中喜欢吃牢饭、抖脚看书冷笑等等,通通都是媒体「制造出来」的消息,却彷佛亲见亲闻、口沫横飞、加油添醋,就像天桥上说书的,把这段故事拆成九段,每天说上一回。犹有甚者,媒体甚至可以彷佛参与侦查庭的运作,知悉所有的问讯内容,郑捷的杀人动机、要不要聘请律师,什么都在媒体的掌握之中,让人瞠目结舌、击节赞赏不已。
如果媒体的报导为真,应该有人泄密。要是检察官、法警等公务员泄密,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已经违反132条第3项的泄露国防以外机密罪;如果是媒体透过不法手段取得,那么就有315条之1的妨害秘密罪。身为媒体的阅听人,我们当然不应该收「贼赃」,免得脏了自己的眼睛与耳朵。警方更应该针对媒体近日来的报导,加以搜证并且移送法办。而如果这些报导只是记者没事「制造」出来的故事,那么我们更应该拒听拒看,毕竟,我们希望看新闻,不是看故事。真要看故事,蓝色蜘蛛网精彩多了,不需要看这种记者自编自导的三流故事。
我知道,许多人基于对媒体早已死心,所以只会大叹一声,「媒体就是这样,还不习惯吗?」;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何必参加学运?何必理解政治?何必关心台湾?我们不就是因为觉得不能烂下去,所以才会激发自己的热情,参与公共事务?从倪敏然、李泰安、洪仲丘、郑捷,我们面对这些社会新闻,已经被喂食太多的塑化剂,可不可以认真一点,拒看任何记者编撰的故事,或者违法取得的任何讯息,让社会回复应有的关怀与安定。
大家一起来,让「记者,不意外。」这句话成为绝响。也请记者秉持自己的良心,尊重「侦查不公开」,杜绝自己「编故事」迎合上司与部分消费者的恶习,台湾的媒体才能继续进步。
今天不站出来,明天站不出来,媒体已经违法或弱智化到这地步,如果不正面看待,以后将不是嫌犯随机杀人,而是媒体引导舆论任意杀人。
(本文仅代表作者之意见与立场)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自「吕秋远facebook」,2014年6月1日,作者为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