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轮功学员钟鼎邦6月18日被中共江西国安人员绑架并强迫失踪后第九天,中共透过新华社宣称「台湾民众钟鼎邦」九年来涉及「搜集机密文件」并邮寄「插播器材」、「唆使大陆居民破坏广电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对他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新华社指控钟鼎邦的「罪名」看起来很严重,听起来很具体,但细究之后完全是夸大不实。所谓「案重初供」,钟鼎邦被绑架的第一时间,江西国安人员对钟的大陆家人说要钟「协助调查法轮功」,直到九天之后,负责统一中共喉舌口径的新华社发布了上述通稿,才改变了说法。不由得令人怀疑其真实性!
细细去读新华社这段文字便会发现几个蹊跷的地方。首先,全文中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其次,所谓的「插播」,重点不在插播行为而是插播些甚么内容。但新华社却避谈内容是甚么。
再者,「监视居住」是指在非常规地点,例如旅馆或民居监禁当事人,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新修正条文,也就是被各方谴责的「强迫失踪合法化」。这个新条文虽在今年3月由人大会议通过,可是却尚未公布实施!何以钟鼎邦就被「监视居住」?
钟鼎邦自己与家属从不讳言法轮功学员身分,为甚么新华社反而不敢讲钟鼎邦的法轮功身分?理由有二:第一、中共对中国民众宣称法轮功已经被镇压下去,承认台湾法轮功学员的存在,将使中共的谎言现形;第二、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违法的。历来涉及法轮功学员的判决,都是利用其他的理由与罪名。
再说插播内容。过去法轮功学员曾在中国不同的城市成功完成插播,插播内容有《法轮大法弘传世界》、《是自焚还是骗局》等影片,目的是希望中国民众能明白真相,不要误解与仇恨法轮功。这样的讯息内容只为洗刷冤屈,完全不可能影响中国的「国家安全」。
至于唆使大陆居民「破坏广电设施」罪则根本是乱引法条、栽赃构陷。因为「破坏广电设施」罪指的是毁坏或偷窃广电设施,但新华社说钟鼎邦邮寄「插播」器材,目的当然是「插播」。而插播并不构成毁坏或偷窃广电设施,当然也就不符合破坏广电设施罪。
退万步言,钟鼎邦真的从台湾协助中国民众去进行「插播」,而且也「插播」成功,则钟鼎邦触犯了中国的哪一个法条?
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律不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做的事。中国并没有「插播罪」,不能说插播的内容当权者不喜欢,就可以随便罗织罪名。也不管构成要件相不相当,便凶狠地剥夺台湾人民的人身自由!
「插播,在中国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或者说「插播,在中国是合法行为」这种话听起来或许不可思议,但它的确是真相。事实上插播盖台,不正是许多有线电视频道业,经常从事的广告行为吗?
台湾的国家通讯委员会NCC对于业者的盖台广告不过是罚钱了事。如果是一般民众去插播盖台,在台湾顶多也就是民事赔偿责任。
中国现有广电相关法律,和台湾并没有太大差异,不同的是中共霸占并利用媒体公器造谣生事。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众想把诉求送达群众,主张中国《宪法》对信仰自由的保障以及《刑法》紧急避难或正当防卫的法条法理,排除中共的独占,插播盖台的行为完全在情理法之中。
那么盖台插播究竟要负甚么责任呢?勉强可说是相同时段的广告费!被插播的电视台、电台或可主张时段损失。不过,不是法轮功学员不愿意付广告费,请问哪家中国的电视台与电台敢接这样的广告呢?
中国法轮功学员2002年在长春插播成功之后,中共出动了六千警力,狂抓了五千多名法轮功学员,又将至少7人暴打致死,另有15人被枉法判刑4到20年,其中孙长军被判刑17年,至今已被关押了10年之久,性命垂危!
这种完全不对等、不相当的迫害与杀人手段,比起45分钟,不过在陈述事实的插播内容(其中关于自焚的分析影片《伪火》,后来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可,并获得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中共的残酷与暴力,迫害法轮功涉及的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这才是真正的违法乱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