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一家科技公司经理、法轮功学员钟鼎邦遭中共以「协助调查法轮功」为由绑架,随后又被以所谓「插播」的罪名构陷。几位知名的大陆律师表示,法轮功学员插播真相是正当的,涉及不到违法犯罪。
一般的插播行为「涉及到民事侵权」
北京维权律师谢燕益表示,一般的插播行为,把自己的电视信号插播到别人的电视台上,可能涉及到民事侵权。按照大陆现行的规定,可能罚款,或者是提出警告不能干扰公共的电视台资源或信号。
谢燕益认为,只要不播放暴力,不播放淫秽的内容等,「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制度,插播的法律后果远远达不到要把人家拘押起来,或者是判刑,或者是迫害整死人家。我觉得不至于采取这样极端的手段。」
谢燕益表示,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结社、出版的自由,公民有权力传播真相,同时,公民有权力捍卫自由的知情权。谢律师称,法轮功学员插播的是事实,是传播真相,和一般的插播不同,是另一个性质,他们插播「是有原因的,有正当的理由」。「那没有责任,不存在问题。根本上涉及不到违法,更谈不上犯罪,也不可能被制裁。」
一党专制下,插播正当合理
北京维权律师金光鸿表示:「『主权在民』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按照这一价值观,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当政府与人民权利发生矛盾时,首先应该保障人民的权利。」
金光鸿说:「在中共的一党专制下,中国人被剥夺了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的自由。法轮功学员在被诬陷、抹黑的情况下,通过插播澄清事实,讲清真相,我认为是正当的、合理的。」
金光鸿认为:「如果说根据那条法律,给插播的法轮功学员定罪,那肯定是恶法,那是应该废除的。我听说有法轮功学员因插播被中共监狱迫害致死,那是在犯罪,那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律师董前勇也表示,法轮功学员通过插播传播事实,「那本身不仅没有罪,而且是应当的。如果因为插播真相传播事实就定罪,甚至出现致死的情况,那是天理不容的事情。」
倡导「天下为公,人权最大」,坚持「合情合理合法,敢想敢说敢做」原则的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兰志学表示,人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不受侵犯。「这些法轮功学员在那种高压之下,选择用这种方式,传播法轮功真相,表达自己的诉求,捍卫自己的信仰,我认为这本身就是对国家宪法关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捍卫。我觉得这没有问题。」
兰律师说,法轮功学员的插播是正当的。「往我身涂污名,往我身上抹黑,难道就不能让我自己来洗清自己的一些事情吗?说清楚当时的真相吗?这是非常正常的一种事情。」
「不要说法轮功这些讲真善忍的学员,就是一个杀人犯,也得让他说话,让他有一个为自己辩护、洗清自己污名的机会。」
兰律师说:「我不能接受的是,这样一些好人,这样一些炼法轮功讲真善忍的人,有忍耐力的人,不主张使用暴力的人。这些人,现在有的被活活的整死在监狱,我觉得这件事太过分,这无疑表明,现在是中华民族人权环境最恶劣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