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长李鸿源扬言要将「八一八拆政府」行动后「占领」内政部,并破坏公物者移送法办。
丢鸡蛋、贴纸、涂鸭,勉强可以算得上是一种毁损行为。但究竟构不构成毁损建筑罪?我们还是得看看实际条文才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 353 条第1项(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罪)「毁坏他人建筑物、矿坑、船舰或致令不堪用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毁损建筑物必须「毁坏」或「致令不堪用」才能构成犯罪,丢鸡蛋、贴纸、涂鸭都不构成毁损建筑物罪。
再看看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定,像第64条或第68条,意图滋事,于公园、车站、轮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场所,任意聚众,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该管公务员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或藉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所罚不过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或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这样的罚则,是否足以吓阻「八一八拆政府」行动?是否足以调和异见者的不满?是否足以彰显政府的威信?还是重建公民对政府的信心?
内政部长李鸿源的言论引爆网友在脸书发起「#万人自首招募中」,号召当天参与「占领」内政部的民众出面自首,结果引发网友热烈回响,就连没到场的民众也贴文表达不满,表示自己也有意图,属未遂犯。
想象一下,某一个司法案件,同案被告有犯意之联络,人数高达2,000人。管辖法院是台北地方法院,却不知该在哪里召开这个侦查庭与审判庭?这大概会创下台湾司法史上最多共犯的案例。
可是,法院不该是政府不当施政后民怨宣泄的战场或垃圾桶。如果执政者枉想把公民往法院一丢就能彰显官威并埋头不顾民怨,这是关上对话的大门,自绝于民意。
大埔事件显示执政者心里只有金钱的追逐与硬件设施的「施政功绩」,却没有对乡土的眷恋以及对「家」的认同与情感。执政者一方面认为依法征收,也给予金钱补偿,那么就能拆遍天下,违者无赦。但现代的民主并非只有法律,现代的民主讲的是「共识决」。尤其对于私有财产的强征,更该审慎再审慎。即使在千百年前,欧阳修之父欧阳观在审判死囚时都讲究一个:「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矣」,何况是对待那些毫无过错的私有田产的所有权人呢?
强拆,是粗暴政权可耻的表征!法院,却不是粗暴强拆后的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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