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说,全天下最不讨好的事情,就是在网络上讨论政治。对于高雄市政府假扣押一事,我的看法很简单,就是两个字:反对。首先,我觉得被告是上市公司,又爆发这么严重的事情,任何举动都动辄得咎,现在安分都来不及了,也肯定受到证券交易所的严密规范,本来就很难脱产。
其次,如果真有脱产,负责人应该会被加重刑责,不论证券交易法或是刑法,被扣押的财产是公司的,而脱产所需要的人手不少,很难一手遮天,犯不着在刀尖浪口上以身试法。
其三,假扣押公司资产,这是上市公司重大讯息,成功了会让公司立刻死亡,公司的资产大多有抵押,债权人银行团可能会先把钱拿光,根本就轮不到灾民;失败了被看笑话,何来安抚灾民?
其四,假扣押需要预算,在民事诉讼里,政府也不过就是当事人的一造而已,没有特别了不起,相对于另一造是上市公司,涉及到众多小股东与公司员工的权益,法院不一定会卖面子免予担保金,万一要担保金,就得要六亿多元,市政府真的付不起。声请过了但是付不起,那么假扣押也不会生效。
所以,我反对市政府对公司假扣押。
但是,我有另一套方法可以教花妈解套,想学啊?我教你。
根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对得对犯罪行为人或其他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之人之财产,向法院声请假扣押。所以,如果各位遇到因犯罪行为死亡、重伤或性侵害事件,可以向地方法院或是地检署请求犯罪被害补偿金。而法院或是地检署,再代位向被告请求赔偿,在请求赔偿的过程中,就可以声请假扣押。而这个假扣押,不受到民事诉讼法释明原因与担保金的限制,所以可以在无担保的情况下,就假扣押被告的财产。
换句话说,高雄市政府不应该直接声请假扣押,而是应该把假扣押的法律行为请求地检署进行,本案涉及公共危险与过失致死罪,而犯罪嫌疑人当然可以认为是公司的董监事、高阶主管等,如果对他们的财产进行假扣押,一方面影响公司营运的可能性减少,让公司还有机会赚钱还债;另一方面又可以让真正应该负责的人财产被扣押,避免这些人脱产;而市政府又不必出钱,这样不是最好?
如果检察官不愿意做?那市政府就可以跟法务部沟通协调,请求协助处理了,不是吗?
但是我必须要说,可以扣的金额不多,只能够以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度为限而已,而且要地检署赔偿后才有代位权。当然,对于那些董监事或高阶经理人来说,就算几亿,额度应该也够了。
总之,我认为活着还债,要比死了赖账要好,公司活着,对失去至亲的人、公共设施被破坏的情况赔偿,要比让公司倒闭,求偿无门要好多了。
(本文仅代表作者之意见与立场)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自「吕秋远facebook」,2014年8月6日,作者为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