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很多人在意这件事情。但在法律上,其实没有这两个字。不过如果说是刑事上犯罪的记载,实务上有两种,第一种叫做全国前案纪录表,另一个是所谓的良民证,正确名称应该是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所谓的全国前案记录表,是指在检察官侦查或法院审理时,会出现的一种记录。这里的纪录包括曾经被谁告过,有没有不起诉或无罪,少年时有无犯过法等等,都会有纪录。换言之,不只限于有罪,所有的跟刑案有关的记载,通通会纪录在上面。
这种记录有参考价值,但是就用途来说,就要看是不是有罪。以刑法来说,最重要的大概就是给缓刑跟累犯加重的问题。如果少年时犯法,成年后会涂销,这是指刑事记录会涂销,但是前案记录表还是会在。有人滥诉,检察官给予不起诉处分,可以拿到良民证,但是前案记录表也会有这一笔数据。法官判无罪或缓刑,上面也会如实记载。
这些记录如果是无罪、不起诉、少年犯、拘役、罚金,大概在将来「又犯法」时,「理论上」不应该影响法官判刑轻重,但是看了还是会影响心证。举例来说,有个人的前案记录厚厚一迭,但是都无罪或不起诉,或者是少年犯纪录「辉煌」,这时候可能法官就会不太高兴,觉得这个人是不是很有事,怎么没事会有人告他这么多件诉讼,或者少年怎么这么不懂事,将来在判决时难免手滑判得重一些。
然而,这些记录如果是缓刑、有期徒刑,那么就会影响要不要给缓刑,或者是有没有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情况。要给缓刑,必须要没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或是判过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没再故意犯罪。在这个前提下,法官如果认为可以给机会,就可以宣告缓刑。但是如果以前就给过缓刑,再给一次的机会就低了,机会是很难给第二次的。另外,如果有期徒刑结束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就会构成累犯,原本判三年,就可以加重判成四年半。
总之,这张表大概就是狭义的前科,也是法官在量刑时的重要依据。但是只要不犯法,对于日常生活影响不大。许多检察官或法官经常被奇怪的人告渎职、贪污,但是都是签结或不起诉,前案记录表也都会记载这些事项,没什么了不起。
另一种情况是良民证,也就是警察刑事记录证明。这张证明对于日常生活的求职或者移民会比较有影响。基本上,只要是少年犯、被人告但是不起诉、无罪,有罪但是判缓刑、拘役、罚金,都不会记载在上面。但是,如果判有期徒刑以上,又没有缓刑,就会有纪录,这时候就无法拿到空白的刑事记录证明。这张证明,应该可以说是广义的前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又没缓刑,将来要当保全、进银行、选总统、移民新加坡,可能就要费点力气。
所以,小时候未成年犯法,将来长大以后,还是可以拿良民证,但是前案记录表会记载这一笔;洪仲丘案的被告跟洪家人和解,如果因为这样拿到缓刑,也可以拿到良民证,但是前案记录表也会有纪录。马英九经常被告,特别是之前的特别费案,他有被起诉,但是后来判无罪确定,所以前案记录表上会有记载,但是他移民美国的时候,还是可以拿到良民证。
下次有人在讲前科的时候,请先厘清他在说什么,如果是良民证,就算有拿到,也不代表他没犯过法,或许他是拿到缓刑或是判拘役罚金而已;前案记录表比较能够看出「精彩且完整」的司法纪录哪!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自「吕秋远facebook」,2014年8月25日,作者为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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