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岁小朋友的所谓「安全帽窃盗」案,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不符合窃盗构成要件的。窃盗,必须是有想把别人的动产变成自己财产的意思,但是本案中小孩主动把安全帽在失主发现前归还,在构成要件上就不符合。
其次,就八岁的孩子而言,并没有责任能力。刑法上的责任能力起跳是十四岁,这件案子纵然成案,也是易以训诫的可能性居多,什么叫做易以训诫呢?就是法官碎念两句,顶多假日辅导,也就结束了。至于前科,不可能!少年犯的前科纪录,在成年后都会涂销,更何况,我再强调一次,根本不构成窃盗罪。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因为安全帽已经归还,这位「被害人」根本没有损失,而民法195条的精神慰抚金,也不适用于财产损害,所以民事赔偿不能请求。
好了!那么这位「被害人」究竟能给谁教训?看着网络上铺天盖地对他的批评,应该是他得到教训吧!
然而,我诚挚的建议朋友,不要在网络上以情绪性的字眼对他施加攻击,虽然因为通讯监察保障法的限制,可能没办法查出攻击他的人是谁,但是毕竟是风险,还是谨慎一点比较好。到时候公亲变事主,就很可怜了。而且,依这个人处理事情的态度,说不定会把气出在我们身上。
总之,需要律师,他们来找我,我一定帮忙,不用再问我了。但是,这件事情没这么严重,真的。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自「吕秋远facebook」,2014年8月24日,作者为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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