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发生,只因中国当年算计有误

台北时间2016年7月12日下午5时,位于荷兰海牙的常设仲裁法院就菲律宾控诉中国的「南海仲裁案」公布裁决结果,菲律宾在裁决中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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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期
何清涟
作者为旅美中国经济专家与评论家,美国《商业周刊》1999年评为「亚洲之星」。其著作《现代化的陷阱》一书被推选为「30年中国最具影响力的300本书」。

最近,中菲南海仲裁案结果公布。中国政府在此前后采取的所有措施,让其信誉与国际形象严重受损;菲律宾通过仲裁确认岛、礁及低潮高地的地位,压缩了中国的管辖海域,但却难有实际收获。总而言之,南海仲裁虽然依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澄清了关于九段线、无人居住天然岩礁归属等问题,但无法解决南海争端,该地秩序的维持只能依赖于美国的军事优势。

 

中国为何「不参与」仲裁?

中国对菲律宾向海牙法庭提请的南海仲裁,一直秉持「不参与、不接受、不承认、不执行」的「四不」原则。在北京看来,也许认为这种方式表达了最大的蔑视,但在国际社会眼中,却再次坐实中国是个国际秩序的搅局者。

认为中国是个国际秩序的搅局者由来已久。通常情况下,一国如果签订一项国际公约,除了事先声明的保留条款之外,凡签字认同的必须遵守,这是一国的制度信用。但是中国并不这样,国际公约虽签,但却并不遵守。对此,国际社会非常恼火,在2011年夏威夷峰会上,一向对北京友好的美国总统欧巴马要求中国「停止玩弄国际体系」,「要像成年人那样行事」,并表示对中国这类行为「受够了」。中国外交部官员庞森在响应欧巴马这一批评时称:「如果这些规则是通过协议共同制订出来的而且中国是其中的一部分,那么中国将会遵守这些规则。如果规则是由一个国家或是几个国家决定的,中国没有遵守它们的义务。」

以这件事情做为标志,中国从此放弃邓小平时代「融入国际社会」的目标,公开声称要「主导国际规则」。

此次关于南海仲裁,中国之所以不再提及2011夏威夷峰会上提出的「新规则」:凡中国没参与制订的国际法规,中国不必遵守,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长达十年的制订过程中,中国全程参与。

 

《海洋法公约》制订之时,未考虑南海问题

联合国曾召开三次海洋法会议,并于198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通过《海洋法公约》,这一长达十年的过程,其起始点正逢中国加入联合国。新华社旗下的《瞭望东方周刊》于2012年12月刊发一篇〈我国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始末〉,写得非常清楚: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全部共11期,中国由一位国务院领导牵头,成立了中央层面的谈判领导小组,外交部、国家地质局以及当时归属国家地质局的国家海洋局、海军等单位联合组成中国代表团,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整个会议期间,中国与日本之间就大陆棚划界有过正面争论,但如今成为东南亚国家冲突的南海问题,在当时却未成为会议热点。据中国代表陈德恭回忆,「比如『九段线』问题,现在很多人认为它与公约的内容冲突,但当时没有甚么国家提出过这个问题,也没有反对意见,甚至还有东南亚国家表示支持。」与南海有关的事情只有1974年第二期会议上,南越代表就西沙、南沙群岛有过主权主张的发言,中国代表柴树藩用「完全是颠倒黑白的无耻谰言」加以驳斥。当时中国关注的重点就是关于200海浬经济专属区的划分。

如今中国主张有领土主权的黄岩岛,距离中沙环礁约160海浬、距西沙群岛约340海浬、海南岛约500海浬,但距菲律宾苏比克港却只有约100海浬,按《海洋法公约》,该岛就在菲律宾的经济专属区之内。于中国来说,当年既然力主200海浬经济专属区,如今再参与仲裁,人家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中国无话可说,因此只能「不参与、不承认」,反正这个岛礁已被中国实际控制,菲律宾一时无奈其何。

 

200海浬:是中国带头反霸权主义的成果

当时制订《海洋法公约》时,对于领海宽度有3海浬到200海浬12种主张,但中国却力主200海浬经济专属区的划分规则。为甚么中国会持此主张?〈谈判始末〉一文写得非常清楚,当时新入联合国的中国是抱着反霸权主义、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的态度去与会的。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争执,成为中国为代表的反霸权主义的关键一役,因为「海洋大国认为它应该是公海的一部分,并一度希望用200海浬经济区的『优先权』取代发展中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

据中国代表团的几位成员回忆,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分为沿海国、内陆国和群岛国家,以及海岸线短、面临窄海的地理不利国家等不同群体。在当时的200海浬经济专属区划分上,中国是这一主张的坚决支持者,特别是对渔业的保护。中国代表团曾主张在公约中明确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权管制外国军事活动和军事设施,从而保证其渔业和海底勘测活动的安全。在1986年《渔业法》、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棚》等相关法律中,中国政府强调了捍卫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的态度,同时也表示尊重他国在自己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所有这些,都成为今天中国与菲律宾等邻国海域冲突中,对中国方不利的国际法律规定,因为黄岩岛毕竟离中国的任何一个主权岛屿的距离,都远比菲律宾苏比克港口的100海浬要远得多。

 

中国代表自承当年参会时考虑不够长远

中国之所以要坚决支持200海浬,则完全是基于当时的利益考虑。中国代表团成员陈德恭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法律制定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向记者解释说:「那时候,中国的渔业水平还不足以开发近海资源。……中国渔民从事大规模远洋捕捞是十几年之后的事。」

曾先后担任代表团副团长、团长的凌青在他的回忆录中谈到,由于中国坚持支持200海浬的主张,会上曾有一个小的发达国家给他一份材料,详细计算了建立200海浬经济区后各国的利益分配,得利最多的是美、苏、日、英等海洋大国以及海岸线长的发展中国家。这个小国是想提醒中国不要那样无条件而且强烈地支持200海浬。但凌青说,当时支持200海浬海洋权同反霸权相关联。那时中国与拉美国家建交,都对这一问题明确表态,「我自己也觉得支持是天经地义的事。」

事后回忆,凌青有些话是实在的,「在200海浬经济区问题上,有得也有失。至于得失比较究竟如何,恐怕谁也说不清楚。」他认为,中国在此问题上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支持,有损中国在东海、黄海的利益;如果不支持,不仅得罪不少发展中国家,也伤及不少经济利益。但现在看来,只强调200海浬经济区具有反对超级大国霸权的一面,「同时也是各国对海洋资源占有权进行重新分配的一面。我们的认识显然不够全面」。

外交无小事,这个代表团当然凡事得请示北京。从1973年到1982年这十年,中国主管外事工作的主要是周恩来与邓小平。但周恩来是个小心谨慎之人,他对代表团的指示,比如带领发展中国家反霸权,只不过是满足毛泽东充当世界革命领袖的愿望。1982年签约之时,邓小平也想不到今后中国会有崛起的一天,更想不到中国会与东南亚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兄弟」反目。

想了解这段历史的人,应该去看看《瞭望东方周刊》这篇长文。

今天的国际秩序是美国在二战之后主导建构并加以维护,奉行道义原则成为主流,因此,弱势国家可以依靠条约体系讲道理,获得一定程度的保护。但是,中国却是一个信奉实力原则的国度,弱势时会韬光养晦,利用规则来保护自己,强势时则希望改写规则。《联合国海洋公约》就是中国处于弱势之时,利用国际规则与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与西方国家谈判妥协折冲的产物。当中国「崛起」之后,认为国际间实力对比发生变化,就开始对国际秩序发起冲击,所谓规则之类,在中国看来,是用得着就是规则,用不着时可以搁置不问。

中菲之间由黄岩岛而起的南海仲裁,整个由来就是本文所述,规矩兴,是中国;规矩毁,也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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