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国家人民可以自己做主,市场自由经济中之企业也自主经营,各种人民团体也都可以自治,所以在自由思想下,大学自治好像也很有道理。但大学自治却常有很多争议,其中很重要的症结乃是这自治中的「自己」到底应该是谁。在讨论大学该不该或该如何自治之前,要先弄清楚这个自己到底是谁,是真正的自己还是附身的妖魔。
谁才是具有管理自己之权力的「自己」之问题,在企业和其他人民团体也常出现,其众多事例可以让我们了解大学自治争议中的那些「自己」是否同样或更为荒谬。
个人自主》仍须法律约束
个人的自主或自由比较单纯,因为个人就是那个人自己,那个人的自我意识决定他要做甚么,通常不会有太多争议。但即使如此,我们对个人自主还是有不少限制。除了自主或自由不能违背法律之外,对某些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的人,法院也可依亲人之声请而宣告禁治产并使他失去自主权力。小孩子也由父母或监护人监护而不能自主。未满16岁的人没有性自主权,即使他自己同意,和他性交的人一样犯《刑法》227条的强奸罪。所以即使在「谁是自己」的答案那么明确的个人,自主权仍要受到很多约束。
企业自主》股东难以当家
企业的自主除了一样不可违法之外,在有较多老板或股东的企业里,更出现了谁才是企业自己的问题,因此法律和主管机关乃有许多规范。通常负责经营或治理企业的经营团队乃至董事会,其实都不是企业也不是股东自己,其决策也不一定符合企业利益及股东的利益和意愿,因此他们的行为要受各种监督和规范,很多重大的决策也要经过比较接近企业的「自己」之股东大会同意。
但即使有很多规范,台湾还是常出现很多不利于企业自己的决策或行为,更常出现很多个争做企业之主导意识或「自己」的公司派、市场派,大老婆、小老婆派,大哥、小弟派等等派系的经营权斗争。最有资格代表公司自己的股东会也因收购委托书等等做法,而常变成被部分人操控的「自己」。也有一些企业主事者在股东大会的时间和议程上,以及董事候选人资格及名单上做手脚,而把不同的意见和不同派的人干掉,以使掌握企业的那部分人可以继续假装他们就是公司的意识和「自己」,而做可能违背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决策,甚至掏空公司。大学自治也有不少类似的经验。
上市公司被要求要设独立董事,也是担心一般董事可能不依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甚至不依法来做决策。但独立董事仍是由部分股东特别是大股东选出,他们也不见得会、或能依全体股东或企业整体的利益来监督。他们甚至也可能和经营者或其他董事有甚么不愿告诉别人的利益关系。所以在政府有许多规范和介入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仍出了极大的公司治理,甚至像乐升这类欺骗股东和社会大众的事件。可见组织并不容易像个人一样有真正自己的意识去为自己做决定或自治。
财团法人》常沦为私人掌控
公司好歹还有一群股东做其真正的主人,所以很多谁是公司「自己」的问题或争议,可由股东大会来做最后的解决,财团法人的问题就更严重。财团是由捐助人拿出一笔钱来成立以追求某些特定目的的组织。这组织由董事做决策,董事会就是财团法人自治的那个「自己」。但没人能保证董事的想法都和当初捐助成立财团法人的目的相同,各董事的想法也可能不相同。所以一旦捐助人不能再监督,董事会的决定不见得会符合原先捐助的目的、或财团法人原本被赋予的精神或意识。而财团法人下一届董事常由本届董事选举,于是有些财团法人在有心人的运作下,逐渐变成由某一群人掌控,而可能偏离原来捐助的目的,甚至变成像那群人的私产。
为了避免财团法人这样变成不是原来的自己之自己,《民法》就规定财团董事有违反捐助章程之行为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宣告其行为无效。换言之,即使是由人民捐助之财团法人,法院和主管机关也可能须要且有权介入,以让它真正做自己而不是被「不是真正自己」的董事所操控。
即使有种种规范,以及有股东或捐助人之监督,公司、财团法人和其他团体被少数人掌控,而违背其原始目的及所有人之利益的情况仍屡见不鲜。这在由政府捐助或财产其实属于政府或全民的团体更是常见。有些政府出资设立的财团成为少数人的养老院或肥猫屋,有些运用大量全民财产的机构如水利会成为政府管不了的而由少数人霸占其利益的独立王国。救国团和妇联会由少数私人掌控而背离原先政府给它们资源之目的的情况,最近也已曝光。公司和财团法人这些例证显示,团体的自治常会出现被部分人掌控而非该团体真正的「自己」在自治,因此需要各种政府监督和介入。
▲大学,必须符合教育目的和社会利益。Fotolia
公立大学自治》谁是那个「自己」?
公立大学的自治,更不容易找到可以维护其真正目的和精神的「自己」。在人方面,公立大学有像企业的经营团队即校长和行政人员,有做为大学能力之基础的教员,也有是大学成败主要利益关系人的学生,另外还有关心大学而对其目的和精神有主见的校友,很难说谁才能代表大学自己。
在资金、资产方面,大学没有关心其效率、利润和价值的股东来代表它自己。政府为了教育目的和社会利益,不只出了资产还要每年继续负担经费,却被某些人认为不可以管大学的事,不可要求大学符合教育目的和社会利益,不可做大学的自己。这就像企业的股东和财团法人的捐助人被禁止有意见一样不合理。
于是,现在公立大学校的遴选方法是用瞎子摸象或政治和稀泥的方法,让一些可能算是大学一部分「自己」的团体分别推出代表组遴选委员来做大学的「自己」。这种做法,比由是真正老板或出资者之股东普选产生董事的方法,更易陷入不同派系和意识的斗争。而代表产生的方式,又常有黑箱作业及程序和投票权的操弄,且和财团法人的董事一样可能被某些派系或特定人士透过逐步改变有权选举的人及选举办法而掌控。这些间接选举产生的委员,有些也可能像代议政治中的民意代表一样,只管自己的意见或利益而不管他该代表的那群意见和精神,甚至成为孙文批评代议政治时所说的猪仔议员。
大学自治因而很可能不是「大学自己管理自己」,而是像一些公司和财团法人一样被某些集团或少数人掌控,并可能背离国家和政府设立这些公立大学的目的。而更糟糕的是私人出钱的公司和财团法人,都有各种民法、公司法以及主管机关的规范,其经营团队和董事违背股东利益或设立目的,法院或主管机关都可以介入导正甚至换掉经营团队及董事。但公立大学却不是公司或财团法人,虽然是政府出资,政府和外界竟没或像对私人公司和财团法人那样的导正机制和权力。因此,依现在不合理之方法产生而要来当大学的「自己」来管理大学的那些力量更不受节制,也因此有更多势力要用不当的方法来争当那个有权力的「自己」。
所以要让大学真能好好自治,我们必须参考外国的经验,讨论出能找出大学真正的「自己」之自治方法。在没有好方法,各大学也仍未能像国外一流大学那样建立更受各方认同的传统精神之前,我们至少该像公司有股东大会一样,把校长遴选之类的重大决定交由教员和学生依某种方式普选或复决,而不要再用少数人容易操弄的间接甚至多层间接选举。我们也该像对财团法人一样,给政府这个出资者兼主管机关更大的否决权。大学自治不能成为少数人冒充是大学「自己」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