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解密」這個引起全球關注的網路媒體的出現,引發了很大的爭議。它在網上披露了大量美國的外交檔,被稱為從解密變成洩密,導致美國有參議員提出,即使窮盡美國的法律,也要對維基解密的創辦人阿桑奇(Julian Assange)繩之以法。另外,阿桑奇因涉嫌性侵兩名瑞典女性被英國警方扣押(後被保釋),更引起人們對這個解密網站的關注,也引發人們對新聞自由和媒體責任這兩者平衡問題的討論。 很多美國人對阿桑奇有意洩漏美國機密相當憤怒,以致《華盛頓郵報》知名的專欄作家查爾斯‧柯翰默(Charles Krauthammer)在專欄中說,雖然他不贊成當年蘇聯「KGB」(即前蘇聯國家安全委員會,蘇聯的情報機構)用毒雨傘刺殺持不同政見者,但像阿桑奇這樣的人在雨天出門有擔心的話,那是令人愜意的事。 「維基解密」是通過前美軍駐伊拉克情報分析員曼寧(Bradley Manning)而得到的情報。也就是說,曼寧是洩漏美國機密,相當於間諜。美國對間諜的懲罰相當嚴厲。像原美國海軍情報分析員波拉德(Jonathan Pollard)因向以色列(還是美國盟友)提供軍事機密,1987年被判無期徒刑,至今仍在獄中。根據波拉德供詞,作為一個猶太人,他想提供情報,幫助以色列強大,以對付周邊阿拉伯國家的威脅,主觀上並不想損害他出生並熱愛的美國。雖然猶太人組織多年來一直營救,以色列總理也多次呼籲,但都無效。
美國大眾不原諒間諜
今年3月號美國保守派刊物《評論》(Commentary)刊載長文,披露現任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今年初跟歐巴馬會晤時,再次提出,希望美方從人道角度,釋放波拉德,因他已服刑25年了。內塔尼亞胡甚至提出,以色列願在有爭議的巴勒斯坦地區蓋房計畫上妥協,以換取波拉德獲釋。但歐巴馬總統還是沒有答應。 這家雜誌以同情的筆調說,對波拉德的懲罰已經夠了,四分之一世紀的鐵窗生活,讓波拉德夠受了。但這種聲音可能在美國猶太人中獲得相當支持,但在一般美國人中可能反響不一樣。因一般美國民眾對洩漏美國機密等行為相當不原諒,甚至痛恨。 所以這次對已抓獲的向「維基解密」洩密的曼寧可能會判重刑,雖不至於死刑(美國曾判處兩名科學家洩漏原子彈機密給共產蘇聯以死刑),但很可能是無期或累計刑期(有的長達上百年,跟無期沒兩樣)。
無法給阿桑奇定罪
但是要從法律上給「維基解密」的阿桑奇定罪,則無論從現實操作和美國憲法等角度,就比較不容易。首先,英國等歐洲國家能否把阿桑奇「引渡」給美國,就是未知數。其次,即使引渡過來,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條款,以及以往美國最高法院對「洩密案」的裁決原則,也都很難給阿桑奇定罪。 美國是案例法,即以最高法院已裁決的案例,為以後類似案件的判案標準(而不是條文法)。早在1971年五角大樓告《紐約時報》洩密案時,美國最高法院就做出明顯有利新聞和言論自由的裁決(原則)。當時判《紐約時報》無罪的其中一條理由是,該報把當時越戰有關情報公開刊登,不是主動竊密,而是別人把拿到的越戰情報送給了《紐約時報》發表。 按照這個判案原則,今天的「維基解密」作為一個網路媒體,也不是主動竊密,而是把他人拿到的機密刊登出來。根據目前檢方查到的情況,是美軍情報分析員曼寧主動把下載檔傳給「維基解密」,而沒有查到維基解密事先跟曼寧「勾結、唆使」等事實。 當時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紐約時報》無罪時說,保守機密以及確定甚麼樣的機密值得保守,是政府的責任,而不是媒體的責任。
美國判洩密案的三原則
在那次裁決中,美國最高法院提出了後來成為判洩密案的三原則:只有報導這種機密造成「立即的、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時,才可能追究法律責任。這個三原則,等於給了媒體最大的新聞自由空間。現在用上述這三條標準衡量,即使阿桑奇被抓到美國受審,定罪也很困難。當然,對言論制定這樣寬鬆的標準,一定會給美國的國家安全等帶來一定損失,但美國大法官認為,寧可付出這麼重大的代價,也要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 雖然阿桑奇很難被定罪,但是,作為一個媒體(如果他認為自己是在辦媒體),他仍有一個新聞責任的問題。新聞自由並不是沒有底限,它同時伴隨一個媒體人的責任問題。 例如在九一一事件後美國剛打響反恐戰爭的時候,美國新聞界就有一個爭論:見到賓拉登,是先報警,還是先採訪(寧可拉登跑掉)。從新聞獨家角度,當然要先抓住這個難得的採訪機會;但從國家安全(和保護更多人命)的角度,當然應該是先報警,抓獲拉登。最後美國新聞界的傾向性意見是先「報警」。 現在阿桑奇即使可以逃脫法律責任,但仍有一個媒體的道德責任,即洩漏那些情報,會不會影響美國(還有其他一些國家)的安全問題。在今天反恐成為一個全球整體問題的時代,面對人類共同的敵人,當然存在一個應該「先報警」的媒體道德責任問題。例如「維基解密」公布的美國機密中,就有向美方提供情報的阿富汗線民的名字背景等資訊,就有可能造成那些人的生命安全等問題。
「維基解密」好景不長
雖然維基解密現在很紅火,但這個「媒體」可能好景不長。起碼有三個原因: 第一、雖然美國有充分保護新聞自由的法律,無法對阿桑奇起訴定罪,但是,被維基解密涉及的其他國家,都沒有美國這樣有利新聞和言論自由的法律,一旦那些國家給阿桑奇定罪,他就相當麻煩。另外還有像瑞士銀行等私人企業起訴「維基解密」洩漏了他們的商業祕密等官司(已在舊金山法庭起訴),也是阿桑奇們難以應對的。 第二、《紐約時報》主要不是靠披露祕密檔、而是以追求專業化新聞報導等存活(雖然現在由於過於左傾而每況愈下)。但維基解密主要靠「揭密」,一旦被哪個國家或個人起訴,無法再揭密下去,就很難繼續存活。而且這種「祕密」是來自全球的匿名提供者,其真實性很難辨別、鑑定,幾次真真假假,「媒體」就不再有信譽。例如原來網上有報導說,「維基解密」披露胡錦濤和馬英九「經常用skype通電話」,後來被查明是編造的。從常識來看,對國家領導人來說skype通話不安全,而且國家元首怎麼可能為了省錢(雙方免費)而用這種通話方式?
自大狂、心理不穩定
第三、「維基解密」沒有位址和公開的編輯人員等資訊,雖然說是怕打官司和迫害,但也給人強烈感覺,是為了躲避真正的誹謗和洩密等法律責任。當一家媒體從一開始就想躲避任何責任,那它不可能辦成真正具有信譽的媒體,更不要說「維基解密」創辦人嘩眾取寵的風格,更難以令人相信他真的是要辦一家嚴肅的媒體。 阿桑奇即使躲過這次的法律追究,但由於他涉嫌性侵兩名瑞典女性,案子被曝光後,他的個人形象已經嚴重受損。全球各大報和網站都報導了這個性侵害事件,Google可以搜索到上百萬關於該條目的報導。英國《衛報》和《紐約時報》都接到長達68頁、詳述阿桑奇性侵兩名女性的警方文件。而原來跟阿桑奇共創「維基解密」的合夥人後來也反目,出書揭露阿桑奇是個心理不穩定、自大狂,又有強烈自戀和風頭欲的人。這些如果屬實,那麼阿桑奇和「維基解密」的前景更不看好。 (曹長青網站:http://www.caochangq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