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權意識日益高漲的台灣,若干「歧視與偏見」可謂是相對地減少許多;然,還是有一些根深蒂固的舊有觀念,仍有待改善。舉例以言之:男女不平等以及其他等…
排除一些「可能」較為適合男性朋友的工作(例如:需要消耗體力極大的粗工),其實亦有非常非常多男女皆宜的工作機會,只是極少數人仍固守重男輕女的觀念,恐非持平之見。
新聞或報章偶有報導,懷胎之婦女被拒絕應徵、被要求離職等,實令人感到不捨。母親是何其偉大的,懷孕時期除飽受身心之痛苦,還得辛苦地把工作完成,我個人認為,我們不但更要給她們機會,也需有更多的尊重。
大家都有寄過履歷的經驗,在美國,履歷表是不用附照片的,也不用填寫性別,只需填姓名及求職內容而已,此即是為了防止性別的歧視。這是一項很好的作法,深值我們借鏡。
古有名言亦云之:每一位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位偉大的女人。男女平等本來就是全世界的共通的理念價值,此觀之我國憲法第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明文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即可知之。憲法為我國根本之大法,凡法律與命令與其牴觸無效。
其實早在1776年,美國的獨立宣言(十三個州一致通過):「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1948年全球更第一次聲明:「人人享有與生俱来的尊嚴和平等。」(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
對於學習法律,其實更不應區分男女,僅需具有濃厚的興趣、服務弱勢的初衷即可。雖然;法條多如牛毛,習法有時如身在茫然大海中,難免偶失信心,但是;「心中有人民、常常保熱情」,才是唯一之道(道路、道理),也是每一位法律人的責任。
然而,台灣有太多不公不義的案例存在,諸如奶嘴、恐龍法官之判決、政商勾結、審判的冗長(每位法官,每月的案件約在二十件上下),從而判決的品質亦深受影響;尤其是近來的食品安全問題與貪汙案件,進而導致大多數人不信任司法。
職是之故,我個人建議,政府可多協助人民學習一些法治教育,以提高其基本的法律概念,且須有其他公平、公正、公開之獨立單位監督法院。
畢竟國力之強弱,端看教育、健全之法制與經濟。而經濟之發展需依靠完善的法律,上述兩者之根本就必定要有良好的教育。
其實,台灣人民都是很可愛、善良的。且政府也將修正許多關於男女平權的法律,比如說;民法第973條及980條。男女訂婚與結婚之年齡本有差距的限制(男未滿17、女15歲,不得訂婚;男未滿18、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修正草案擬改為男女相同年齡,值得讚許。
人與人之間,要達到平等、雙贏局面,關鍵就在: 尊重,理解與包容-「尊重」人生而平等,「理解 」人各有不同之想法,「包容 」人各有其長、短處。
如此,我國除了經濟、民主、法治將更加茁壯,社會之群體生活亦會趨融洽,而沒有歧視、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