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港府預告針對在港收取四類離岸被動所得 (股利、權益證券轉讓所得、利息 、智慧產權所得)修改免稅要件、納入經濟實質要求,並開始徵詢公眾意見。今年10月28日,兼採各方意見後,港府正式公布修正草案 (the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Taxation on Specified Foreign-sourced Income) Bill 2022),將儘速送立法會審議、完成立法程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稅務服務會計師鮑敦川觀察,與7月份草案相比,修改後草案有下列亮點,值得各方注意:
1. 首先,明確列舉了不在該法案適用範圍內的個體,如保險投資個體、投資基金或不動產投資的最終母公司等、香港公司的海外常設機構 (因此,香港公司在臺分公司所收取四類被動所得,在港有機會循此原則豁免適用該法案),及所得 (如由特許金融機構,如銀行、保險公司等賺取的股利、權益證券轉讓所得、利息)。這對金融保險業在港布局者,及運用香港公司在臺分公司在臺布局者,均是利多。
2. 其次,對「在港收取(Received in Hong Kong)」 進行明確定義。一如預期,該定義很大程度借鑑新加坡現行制度,定義為「匯入或攜帶進入香港;或,雖未匯入香港,但用於抵消該公司在港業務產生的債務;或,用於購置動產後運入香港」。此定義下,香港公司收付四類被動所得之銀行往來帳戶是否在港,資金後續如何動撥使用,將成為評估管理該稅務議題的要項。
3. 對單純控股公司的定義進一步明確。所謂單純控股公司,定義為「僅持有其他個體權益證券,而所得來源也僅限於因持股而產生的股利及處分利得」。值得注意的是,如控股公司將取得股利或處分利得存入銀行,或購買金融商品,因而取得孳息等利益,是否會影響該公司被認定為單純控股公司,仍待進一步探討。
4. 參與免稅(Participation Exemption) 要件略為修改。修改後草案並未保留「被投資個體被動所得應低於總所得50%」的要件,而相應納入「在該所得產生之日前不低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均持有被投資個體不低於5%權益」之要件。該調整將使參與免稅機制更能中性地適用在不同目的的控股架構。
5. 關聯法(Nexus Approach;衡量離岸智慧產權有關所得是否應在港課稅)」中關於自主研發支出的認定放寬,香港公司自主研發而在海外發生的研發支出,未來也可計入衡量。
鮑敦川指出,總體而言,港府已最大程度納入各方建言,使該法案既能符合國際社會期待,也仍維持香港一貫簡便清晰的稅制特性。他提醒企業及個人在港布局者,應持續關注立法動態,並相應做出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