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土地改革无疑是台湾近代经济史上最重要的变革之一,可是对于这样重大的体制变动,不论是学界还是民间至今都还存在许多误解。本文尝试整理近年来台湾经济学家的研究,并针对这些常见的误解进行讨论。
这一期我们先集中讨论1949年实施的「375减租」政策,下一期我们将焦点放在1953年实施的「耕者有其田」改革。
375减租是定额租(fixed rent),不是分益租(sharecropping)
375减租政策在1949年实施。顾名思义,该政策主要的目的是实施一个佃租额度的上限(rent ceiling),将这个上限设定为每年收获量的37.5%。但是,这是一个误解,而且正是这样的「顾名思义」导致了这个误解,甚至连维基百科上的「三七五减租条例」这个条目的内容都没能避免这样的误解。
375减租政策对于租金的设计并非所谓的分益租,其佃租额度并非随着每年收获量调整的,并不是今年收获1,000斤的稻谷,佃租就是375斤;而明年收获2,000斤的稻谷,佃租就变成两倍750斤。
事实上,375减租后的佃租上限是一个固定的额度,而且逐年不变。佃租的上限是根据当时各县市的「375地租委员会」所制订的「标准收获量」的37.5%来设定的。当时政府将所有的土地依据其所在县市、水田旱田以及农地等进行分类,然后用每一类土地的主要产物在1948年的收获量,或者1948先前2到3年的平均主要产物收获量,制作出一个标准收获量的表格(见附图)。每一块佃租地则依照其所属类别的标准收获量乘上37.5%,作为其地租的上限。
▲375减租所根据的标准收获量的表格。苗栗县政府网站
由于部分水利设施在战争时遭到破坏,以及战后初年缺乏肥料的缘故,1948年以及之前几年的农业生产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1949年以后,尤其是1950年美援来台之后,每甲田地平均产量开始快速增加。陈诚在他的《台湾土地改革纪要》一书中就用数据显示每甲平均产量从1948年到1952年成长了20%。这代表标准收获量严重低估以后各年的产量,而且佃租占收获量的比例在1949年以后逐年下滑。
更惊人的是,政大徐世荣教授在《土地正义》(2016)一书中指出,标准收获量在1949年制订完成后,至今从未改变过。
日本时代也是定额租,不是分益租
一个更少人知道的事实是,日本时代主要的租佃制度也是定额租。这一点在台大经济系叶淑贞教授(2013)的《台湾日治时代的租佃制度》一书中已经明白指出:「日治时代习惯上只有新开垦田、看天田、河岸田、低地田、浸水田、果树园、山地等佃耕地才行分益租制度,一般的佃耕地多行定额租制度。」
换句话说,375减租政策并未改变定额租制度这个传统,只是用强制的手段将租额降低了。
19世纪末经济学家Alfred Marshall的理论认为,跟分益租比起来,定额租制度下佃农可以拿到租金以外的产出,所以生产意愿较高,对促进农业生产比较有帮助。因此,将分益租改成定额租可能对促进农业生产有帮助。不过,既然375减租政策只是将定额租改成租金较低的定额租,显然不会具备改善农业生产效率的效果。
375减租是价格管制
经济学家对于价格管制政策一向抱着比较负面的态度,主要是因为价格管制容易造成市场的扭曲,而且价格管制施行困难、执行成本高,管制效果往往不彰。375减租政策作为一种价格管制,也免除不了这些问题。
第一,减租实施的当年以及次年都有大量的租佃纠纷案件出现,而根据叶淑贞教授的研究,日本时代租佃纠纷案件并不多。1920年代中期以前每年的个案都只有数十件甚至个位数,1920年代中期以后虽然纠纷增多,但几乎每年仍然占全部佃户的大约0.1~0.5%。减租后一年内光是退租纠纷案件就多达8,849件,其他案件大约有两倍以上,占全部佃户大约9%。到了1951年,退耕案件更增加到17,000件。
第二,更严重的是租金管制让农佃市场萎缩,尤其是减租条例让地主收回耕地非常困难,更是让地主即使自己无法耕作也不愿出租土地;而佃农即使不适合耕作也不愿意退耕,因为退耕之后再难以租到农地。这使得台湾的农业土地与劳动力无法达到有效率的配合。
375减租条例一直到现在仍有效
很多人直觉上以为减租政策是遥远的历史,与现在无关,这也是很大的误解。事实上,375减租条例一直到现在仍然有效。该条例对于租佃契约有许多严格的管制,其中一项规定业佃的契约为6年一期。所以一直到了近年,每到了6年一次的租约到期年,例如最近的2015年,各种租佃纠纷仍然频传。
例如依据375减租条例规定,即使租约到期,若佃农的收入不高,地主就无法收回耕地。另外,若地主的收入是负的,则因为怀疑地主收回土地之后会出售,则退耕案必须透过「耕地租佃委员会」调处。
因此,过去68年以来,减租条例的种种管制让有农地的人不敢出租,没有农地但有能力的人也租不到地,台湾整个农地出租市场就这样被减租条例破坏无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