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在報導新聞真相的同時,也應謹守自律原則。Getty Images
「台鐵火車趴」事件中誇張的情色行為,震動了台灣社會,但更令人震撼的是,火車趴召集人蔡育林在被警方飭回後,當天晚上馬上受邀至談話性節目,大談其辦趴理念。
此舉和先前Makyio酒醉圍毆運將事件中,嫌犯友寄隆輝受邀在談話性節目開講時一樣具爭議性。只是這次大眾純粹震驚於蔡育林的大言不慚,並沒有像先前友寄隆輝現身說法時,質疑電視台有違新聞倫理。
但事實上,邀請蔡育林上節目談論新聞事件,電視台仍然確實有違背新聞倫理與專業之嫌。
依據台灣大學新聞所張錦華教授解釋,違反新聞倫理的原因有三:
第一,新聞報導不該進行媒體審判,尤其這是一個進入法律偵查程序的案件。
第二,犯罪嫌疑人上媒體談論自己,會對受害人造成傷害。雖然「火車趴」案件中不像Makyio一案,有明顯的加害與受害的關係,但該案件仍牽扯到一位未成年少女,法律意義上該少女也是受害者。對此,張錦華表示:「加害者本身價值錯亂,媒體卻給他發聲的管道,這是媒體對社會不負責任的作法。」
第三,「火車趴」事件涉及偏差的兩性行為,媒體應該訴諸於理性的討論,如:為何會有這樣的偏差價值出現、該給青少年什麼正確的建議等等,而不是繼續讓當事人傳播自己偏差的價值觀。
另外,由於報業媒體原先沒有出版法規的約束,對於淫穢、色情、暴力內容的呈現在尺度拿捏上一直較為寬鬆,在這起事件中,我們也可看到媒體的宣染力之強大。然而根據去年底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報業媒體如過度渲染報導羶、色、腥新聞,若逾期不改善違規案件,最重可處15萬元罰鍰。
媒體乃公器,對社會風氣起到直接且強大的影響,在新聞自由的前提下,媒體還是應該要能自律,謹慎處理新聞,才不會對社會造成二度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