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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多少不能戳的祕密?

還有多少不能戳的祕密?
3月15日,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依據,向主管機關農委會申請公開所掌握的疫情資料。最右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曾宏。鄭少凡攝影
第110期
鄭少凡

3月15日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裡,一場重要訴訟案正在進行──民間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政府機構農委會,雙方律師正在針對農委會歷次禽流感疫情資訊是否公開進行攻防。

該案的背景是:2010年,媒體報導國內出現高病原禽流感被政府隱瞞,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因此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為依據,向主管機關農委會申請公開所掌握的疫情資料,以昭告社會是否有隱匿情事。

但此一要求被農委會以「公務機密」為由拒絕。動物社會學會訴願駁回後,2010年下半年進入行政法院訴訟階段。目前訴訟已進行一年有餘,下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是在5月。

這次爆發高病原禽流感所引伸出來的另一個重要議題,就是政府資訊到底透不透明?公不公開?到底有多少不能戳的祕密?

問題1 政府資訊仍然深不可測

疫情資料的公開,是釐清農委會是否有隱匿疫情的關鍵。面對民眾健康的切身利益,政府的內部作業有如大宅院,對一般民眾來說仍然深不可測。

這不是動物社會研究會第一次向政府機構要求資訊公開。2008年中國贈送台灣兩隻貓熊――團團與圓圓,動物社會研究會提出質疑:中國把贈送貓熊當作政治獻禮,實際上貓熊在中國的自然棲地卻不斷地被破壞中;台灣輸入貓熊後也無法達到保育的真正目的。政府大建貓熊館把牠們當作商品特別照料,對動物園裡的其他動物是否也給予如此的關懷?

基於種種爭議,動物社會研究會要求農委會林務局公開輸入貓熊的審查過程。

該案從2008年開始,經過訴願、行政訴訟等過程,上個月最高行政法院終審駁回,其中一項理由的根據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會議紀錄是會議達成決議前的準備作業,所以不能提供。

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執行長簡錫堦,2008年時以勞工受益人的身分,要求政府公布四大基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郵儲基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三個月以前的操盤情況。簡錫堦說:「我是受益人,我應該可以看它們怎麼操作。像最近好像有虧了,可是政府也不跟你講在股票投資它們買了甚麼股,它現在只敢透露類股,不敢說投資了哪家個股。我是要三個月以前,甚至半年前的,不是現在你操作的情況。藉由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看到底政府有無內線交易或是特權利益的隱匿行為。」

但此要求從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一路被駁回,其中關鍵駁回理由為,這些資料是「業務機密」而不予公開。簡錫堦痛批:「國外的公共基金,第一天買的,第二天就公布;三大法人也是,今天買甚麼股票,統統公開的啊!唯獨我們政府就不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於2005年正式施行,至今已六年有餘,但是,人民獲得政府的資訊似乎仍然困難重重,到底問題出在哪?

問題2 沒有主責機關的法律

簡錫堦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是否落實,關係到台灣民主能否深化、人民能否信任政府。他曾經到瑞典考察政府資訊公開的情況:「瑞典的公務人員中午接待賓客,下午馬上在政府網站上就可以看到,他今天接待了誰、花了多少錢、中午吃甚麼菜,樣樣都很清楚。」

但該法至今最奇特之處,竟是沒有主責機關。雖然當初推動該法的是法務部,但不管法務部或是研考會都不願意成為主責機關。至今《政府資訊公開法》由誰去推動、檢討施行情況,以及適時地修正,政府似乎仍然毫無頭緒。

簡錫堦建議政府應以監察院來擔任負責機關:「不管是交給法務部或是研考會當主責機關,它們都不像監察院有懲罰權,至少監察院對政府每個機關有糾正、彈劾權。」

問題3 《政府資訊公開法》反成政府保護傘?

《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中最具爭議的法條是第十八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裡面定義的款項模糊空間很大。像是第一款中提到涉及「國家機密」與其他「祕密事項」者不可公開,或是第三款提到政府內部做決定前的內部討論不公開,或是第六款中提到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祕密等事宜不公開。

這樣的法條都容易讓政府從嚴認定而拒絕公開資訊。簡錫堦痛批,如此一來,《政府資訊公開法》儼然成為行政機關的保護傘,反而給了政府部門拒絕公開資訊的法律依據。

去年法務部委託銘傳大學科技法律系來研究該法,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毓正是該計畫的協同主持人,法務部希望能夠研究針對第十八項各款,是否能訂出判斷基準。王毓正發現,要做出判斷基準太困難了,他解釋:「因為十八項涉及的層面太廣泛,如果真的要訂定判斷標準,反而會造成資訊公開的限制,因為第一線的政府機關,就按表操作,可能連解釋都不想解釋,這樣一來,對原來的立法意旨『原則公開、例外禁止』就會打了折扣。」

政府機關和民間團體對於可否公開的資訊認定相差很大,政府機關最在意的是:今天把這資訊公開後,會不會有人來提告,所以從嚴認定公開標準。王毓正表示,解決這兩者間矛盾立場的辦法,就只有走上行政訴訟的途徑,讓法院做判斷。

一般而言,要求公開的資訊被拒絕,人民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為:向主管機關申請訴願,若被駁回,可以走上行政訴訟,最後還可以請求釋憲。

問題4 政府極易進行技術性迴避

在民間實際要求政府資訊公開的案例中,王毓正發現,由於資訊不對等,人民根本無從知道政府到底手上有哪些資料,在要求公開時,政府部門很容易做技術迴避,王毓正比喻:「比如說,你來我家借醬油,可是你根本不知道我醬油藏哪裡,我就可以回答你說『抱歉,我們家裡沒醬油』,那你怎麼證明我家真的有醬油?」

他舉了一個實際的例子說明,2007年時,台南縣七股鄉因設有氣象雷達站,時常有居民懷疑雷達站造成他們身體健康受損。於是環保團體就向台南縣政府要求七股罹癌居民人數歷年的統計數據。台南縣政府本來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理由駁回,後來經過向衛生署提起訴願後,縣政府自知理虧而同意提供相關數據,不過沒想到縣政府提供的是零散的數據,民間團體若沒有專業協助很難從中統計出總的數據資料。王毓正說:「政府機關只給你部分資料,把問題丟給你,你縱使覺得不對勁,但也無法取證,你無法證明你只拿到部分。」

王毓正建議參照2005年德國《資訊自由法》,其中提到「建立政府資訊目錄」的制度:「政府資料有多少,應該是可以攤開的,譬如今天我去要一份資料,從目錄我就可以知道那資料大概幾頁,假如該資料有300頁,你只能給我100頁,那政府得向我說明,為何那剩下的200頁不能給我?」

問題5 台灣的公民意識有待加強

在去年王毓正等學者針對《政府資訊公開法》做的研究計畫中,針對歷年來中央機關訴願決定、各級行政法院的判決件數做了初步統計,以觀察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資訊被駁回後,提起訴願與訴訟的情況。結果發現數目少得驚人,每年各機關的訴願、訴訟案件數不超過二位數,王毓正說:「這其中黑數一定很多!當一個統計數據黑數太多,其實這個數字沒甚麼意義。」

王毓正直言,他們無法獲得提起申請但被政府駁回的數目,也無法獲得申請但獲准的數目,「這部分政府各機關自己有沒有做紀錄都很難說!」

另一方面,台灣的公民意識還有待加強,因為不管是學者、民間團體、新聞從業人員等個人在跟政府要資料時,習慣性地依賴與該政府部門的個人關係,而從私下管道獲取,很少人會依循法律程序正式申請。久而久之,在缺乏公民的監督下,政府資訊公開的習慣就無法養成。王毓正說:「私部門習慣走小門,久而久之,公部門那扇大門就生鏽了,打不開。」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曾宏感嘆,現在民間團體向政府要資料都還是得透過立委、議員才能要得到,「由此可見政府對於資訊公開的態度還是很威權!」

或許,就像李惠仁拍攝紀錄片《不能戳的祕密》一樣,人民得透過公民意識的覺醒,不斷團結公民社會的力量,進由要求政府資訊公開,最終才能獲得自我權利的保障,也才能讓台灣的民主向前邁出更成熟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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