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輪功學員鍾鼎邦6月18日被中共江西國安人員綁架並強迫失蹤後第九天,中共透過新華社宣稱「台灣民眾鍾鼎邦」九年來涉及「蒐集機密文件」並郵寄「插播器材」、「唆使大陸居民破壞廣電設施」,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對他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新華社指控鍾鼎邦的「罪名」看起來很嚴重,聽起來很具體,但細究之後完全是誇大不實。所謂「案重初供」,鍾鼎邦被綁架的第一時間,江西國安人員對鍾的大陸家人說要鍾「協助調查法輪功」,直到九天之後,負責統一中共喉舌口徑的新華社發布了上述通稿,才改變了說法。不由得令人懷疑其真實性!
細細去讀新華社這段文字便會發現幾個蹊蹺的地方。首先,全文中沒有「法輪功」三個字;其次,所謂的「插播」,重點不在插播行為而是插播些甚麼內容。但新華社卻避談內容是甚麼。
再者,「監視居住」是指在非常規地點,例如旅館或民居監禁當事人,這是中國《刑事訴訟法》新修正條文,也就是被各方譴責的「強迫失蹤合法化」。這個新條文雖在今年3月由人大會議通過,可是卻尚未公布實施!何以鍾鼎邦就被「監視居住」?
鍾鼎邦自己與家屬從不諱言法輪功學員身分,為甚麼新華社反而不敢講鍾鼎邦的法輪功身分?理由有二:第一、中共對中國民眾宣稱法輪功已經被鎮壓下去,承認台灣法輪功學員的存在,將使中共的謊言現形;第二、中國沒有一條法律說法輪功是違法的。歷來涉及法輪功學員的判決,都是利用其他的理由與罪名。
再說插播內容。過去法輪功學員曾在中國不同的城市成功完成插播,插播內容有《法輪大法弘傳世界》、《是自焚還是騙局》等影片,目的是希望中國民眾能明白真相,不要誤解與仇恨法輪功。這樣的訊息內容只為洗刷冤屈,完全不可能影響中國的「國家安全」。
至於唆使大陸居民「破壞廣電設施」罪則根本是亂引法條、栽贓構陷。因為「破壞廣電設施」罪指的是毀壞或偷竊廣電設施,但新華社說鍾鼎邦郵寄「插播」器材,目的當然是「插播」。而插播並不構成毀壞或偷竊廣電設施,當然也就不符合破壞廣電設施罪。
退萬步言,鍾鼎邦真的從台灣協助中國民眾去進行「插播」,而且也「插播」成功,則鍾鼎邦觸犯了中國的哪一個法條?
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律不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做的事。中國並沒有「插播罪」,不能說插播的內容當權者不喜歡,就可以隨便羅織罪名。也不管構成要件相不相當,便凶狠地剝奪台灣人民的人身自由!
「插播,在中國是法律沒有禁止的行為」,或者說「插播,在中國是合法行為」這種話聽起來或許不可思議,但它的確是真相。事實上插播蓋台,不正是許多有線電視頻道業,經常從事的廣告行為嗎?
台灣的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對於業者的蓋台廣告不過是罰錢了事。如果是一般民眾去插播蓋台,在台灣頂多也就是民事賠償責任。
中國現有廣電相關法律,和台灣並沒有太大差異,不同的是中共霸占並利用媒體公器造謠生事。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民眾想把訴求送達群眾,主張中國《憲法》對信仰自由的保障以及《刑法》緊急避難或正當防衛的法條法理,排除中共的獨占,插播蓋台的行為完全在情理法之中。
那麼蓋台插播究竟要負甚麼責任呢?勉強可說是相同時段的廣告費!被插播的電視台、電台或可主張時段損失。不過,不是法輪功學員不願意付廣告費,請問哪家中國的電視台與電台敢接這樣的廣告呢?
中國法輪功學員2002年在長春插播成功之後,中共出動了六千警力,狂抓了五千多名法輪功學員,又將至少7人暴打致死,另有15人被枉法判刑4到20年,其中孫長軍被判刑17年,至今已被關押了10年之久,性命垂危!
這種完全不對等、不相當的迫害與殺人手段,比起45分鐘,不過在陳述事實的插播內容(其中關於自焚的分析影片《偽火》,後來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認可,並獲得第51屆哥倫布國際電影電視節榮譽獎),中共的殘酷與暴力,迫害法輪功涉及的是國際人權公約的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這才是真正的違法亂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