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喧騰一時華隆案、榮電案與以往的聯福案,由於廠商關廠歇業引發雇主積欠資遣費、退休金而鬧得沸沸揚揚。因為事件攸關台灣勞工權益甚至身家性命,也讓社會大眾更深切地體認到台灣相關勞動法規上的許多不足。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長期關注勞工問題,是台灣知名的勞動經濟學者、勞工政策專家。關於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制度面上的種種問題,辛炳隆有其獨到見解,藉由其說明,或可進一步釐清相關問題的癥結:
問:最近發生的華隆、榮電案,一般認為追根究柢還是勞退舊制的問題。在《勞工退休金條例》中,為保障勞工的退休金,規定「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但資方往往提撥勞退準備金不足,甚至沒提撥。為何制度會如此設計?
辛炳隆:以華隆、榮電案來講,本身跟提撥不足不見得有關。《勞基法》規定,提撥比例就是2%到15%。為何只有規定2%到15%?因為舊制設計本身的想法是,不是所有人都領得到退休金而且不是所有人一次都來領。舊制領取退休金的要求比較嚴苛,大部分勞工不符退休要件是領不到的,所以舊制是在計算給退的風險下所設計出來的提撥。
以華隆案來講,有一大部分是雇主付不出「資遣費」。這就回到制度設計的問題。當初提撥率在2%到15%,這些錢本來就沒有準備在發生「大量解僱」時用來支付「資遣費」,本來就沒這樣設計,只不過後來大家會誤以為這提撥的退休準備金是要用來支付資遣費的。其實台灣比較特殊,要付資遣費,且資遣費相對其他國家而言是滿高的,原因是補償被資遣工人所造成的損失,因為業者違反誠信原則,所以更重要的是勞工被資遣後領不到退休金,所以這資遣費有一部分設計是在補償領不到退休金的問題。
本來退休準備金就不是用來應付大量解僱時候的資遣費,所以有人誤以為這是退休金提撥不足的問題。我覺得就算我們每年都提15%,還是沒辦法應付這樣的大量解僱。
我倒是覺得應該把它分開來看,華隆有沒有提撥不足?有!看怎麼講提撥不足。照《勞基法》規定只要提撥到2%就可以了,如果要提撥足額,坦白講在法令上的解釋是很模糊的。所以五年提撥足額,其中一種解釋是,如果每年提撥2%,我過去沒提撥,我現在來提撥,就是說現在提撥的錢不是讓每個勞工退休都能領到錢,而是把過去該提撥但沒有提撥的提撥足,這是一種解釋。另一種解釋就是大家所認為的提撥足額,是說這時你把廠關掉,你該給勞工的都該準備好了,這叫足額。這是兩個法令的不同解釋,一般人以法律的字面上的解釋,是比較傾向第一種,也就是說過去沒提撥的現在五年內把它提撥足額,是這意思。
問:可是像華隆案,就是有大量員工被迫退休、解僱的現象,雇主又說拿不出錢來,那怎麼辦?
辛炳隆:所以基本上大量解僱,本來應走《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簡稱《大解法》)方式解決,雇主一次要解僱的人數達到某一部分以上的話,必須跟工會協商,必須提出解僱計畫書,解釋資遣費怎麼去運籌。這計畫書必須勞資雙方協定完了之後,報到主管機關核定,才可以大量解僱,所以有另外一套機制來處理。
為何華隆案《大解法》沒用上?因為雇主故意鑽法律漏洞。雇主過去一直沒說要解僱勞工,一直跟勞工講說要共體時艱,我不解僱你,於是開始積欠工資!太子汽車也是一樣。現在雇主很厲害,我沒解僱你,他跟勞工講我們現在經營困難,讓我工資欠一下,員工們就繼續來上班,這時《大解法》就沒辦法用上,包含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也沒辦法用上,因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說你必須得有解僱的事實。
其實,當初發生減薪等現象時,勞工團體可以提出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可以要求雇主依法解僱我。但華隆員工那時並沒有提出這樣的主張,他們就是一而再地相信雇主。勞工真的很可憐,他也知道可以依法要求資遣,可是他怕被資遣後找不到好工作,反正現在老闆還是僱用著我,雖然減薪,我還是有個希望,等到公司賺錢以後,我還是可以回到公司正常的薪資。他們有這樣的期盼,所以很容易被雇主牽著鼻子走。
問:現在勞工團體提出修改《勞基法》第28條,希望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補償範圍擴充到資遣費和退休金,您怎麼看?
辛炳隆:墊償基金坦白講是「保風險」,不是「保道德」。墊償基金有點像社會保險的概念,我舉例來講,為甚麼很多東西無法商業保險化?比如說失業保險,很多人在想失業保險變成一個商業保險,但因為那個道德風險太高,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要處裡的應該是你沒辦法用人為控制的風險。可是積欠工資、退休金,它本身很容易被雇主所操控的,當我有個保險機制在時,我就擺爛,就變成有道德的廠商去保沒有道德的廠商,這樣合理嗎?如果是有這樣的制度的話,哪一個雇主願意自己付退休金?
這對那些規矩的廠商不公平,因為積欠工資、退休金等不是一個本身完全無法預期的風險,是可以人為操縱的。你認為華隆真的沒錢付這筆退休金嗎?有嘛!那這制度推下去之後會發生甚麼事?規矩的廠商多繳保費,去保那些不規矩的廠商嗎?這是我們要鼓勵的嗎?所以我覺得當然要保障勞工權益,可是員工與雇主債務債權的關係,沒有必要把別的雇主扯進來,本來薪資的墊償基金都不應該有的,用保險去保一個雇主很容易操縱的關係,是不對的。
問:《勞基法》第28條修改的另一重點是,把勞工債權優於其他債權,您怎麼看?
辛炳隆:我覺得這一定要推,而且我覺得這是唯一的解決方式。
坦白講,誰最有能力去徵信這企業?是銀行!誰最有能力逼企業拿錢出來還?還是銀行!那為何不讓銀行承擔這樣的風險呢?我相信一定會有陣痛,可是會讓整個東西透明化,我贊成用這方式來解決問題。
問:金管會會說這樣做了,銀行就不願意借貸給企業融資?
辛炳隆:不會的啦!銀行的爛頭寸那麼多,銀行不貸出去怎麼辦?坦白講,銀行對他來講也是個保障,如果一個勞資關係會搞成這樣的企業,你幫他擔保有甚麼用呢?對於銀行來講,不是要沒收你的擔保品,你拿去拍賣還是賠的,你還是希望廠商規規矩矩的把錢還給我。
把勞工債權優於其他債權的好處是甚麼?銀行就會幫勞工去做把關動作,也幫他自己做一個把關動作。這家公司資金的往來,坦白講誰最知道?金融機構!勞工不知道!而且我們現在聯合徵信也只有銀行可以進去!我如果今天是這家公司的工會理事長,我沒辦法去查我公司資金的往來,我沒辦法通過聯合徵信系統去查,那為甚麼不讓銀行進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