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解決《會計法》99條之1的修法爭議,行政院於昨日(6/10)舉行臨時院會,提出覆議案。「覆議」即請立法院再表決一次:行政院提出計畫,進入立法院中立法院,如不通過或預算遭砍,案子就又回到行政院,行政院若認為立法院的議決讓行政院做事困難,「窒礙難行」,可經總統核可將案子丟回立法院,請立法院再一次決定是否維持原案,即「覆議」。如不通過,代表維持原決議,行政院只能接受照辦,如通過(門檻是1/2立委),代表原議決失效。
6/10的臨時院會宣布,99條之1不會另提修法版本,只單純提出覆議,一旦覆議案通過,《會計法》99條之1似乎回到了原點。
99條之1修訂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
此次修訂後增加此段:「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之財物,而報支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條文修訂後引起的爭議,其一為立法院於5月31日三讀修正通過,讓民代、學者報支經費可以有條件除罪,民代「公款公用」、「公款私用」都可除罪,引發反彈;其二,《會計法》修法對民代、教授(假設「教」字沒有疏漏)有不同的不罰標準,被視作違反平等原則;再者,條文中漏掉「教」字,教授有繼續被法辦之慮,一個字的語言失準,突顯修法的倉促疏漏。
但是早在2011年5月提出修訂的99條之1,目的是將行政機關首長濫用特別費的事情除罪化;再者,2011年時就將(教員)報假賬與(民代)貪污一併討論,但這兩件事如何可以混為一談,即前立委顏清標的除罪和教授研究費處理的討論不能相混;此外,公用與私用的區分,一直以來並不明確,2011年修法的結論是只要支出大於收入,就不算貪污,這些問題也都並未解決。
另外,回頭檢視程序問題,為甚麼出現立法時的密室協商?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議案進行協商時必須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立法院透過黨團協商,通過的這量身定作的法律卻有此漏洞。
覆議案後,《會計法》99條之1看似回到原點,過程中卻突顯了種種問題,似乎不只是不同時空價值觀落差的歷史共業,也不會隨著「覆議」的結果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