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長李鴻源揚言要將「八一八拆政府」行動後「占領」內政部,並破壞公物者移送法辦。 丟雞蛋、貼紙、塗鴨,勉強可以算得上是一種毀損行為。但究竟構不構成毀損建築罪?我們還是得看看實際條文才是一種負責任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 353 條第1項(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毀損建築物必須「毀壞」或「致令不堪用」才能構成犯罪,丟雞蛋、貼紙、塗鴨都不構成毀損建築物罪。 再看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像第64條或第68條,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或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所罰不過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這樣的罰則,是否足以嚇阻「八一八拆政府」行動?是否足以調和異見者的不滿?是否足以彰顯政府的威信?還是重建公民對政府的信心? 內政部長李鴻源的言論引爆網友在臉書發起「#萬人自首招募中」,號召當天參與「占領」內政部的民眾出面自首,結果引發網友熱烈回響,就連沒到場的民眾也貼文表達不滿,表示自己也有意圖,屬未遂犯。 想像一下,某一個司法案件,同案被告有犯意之聯絡,人數高達2,000人。管轄法院是台北地方法院,卻不知該在哪裡召開這個偵查庭與審判庭?這大概會創下台灣司法史上最多共犯的案例。 可是,法院不該是政府不當施政後民怨宣洩的戰場或垃圾桶。如果執政者枉想把公民往法院一丟就能彰顯官威並埋頭不顧民怨,這是關上對話的大門,自絕於民意。 大埔事件顯示執政者心裡只有金錢的追逐與硬體設施的「施政功績」,卻沒有對鄉土的眷戀以及對「家」的認同與情感。執政者一方面認為依法徵收,也給予金錢補償,那麼就能拆遍天下,違者無赦。但現代的民主並非只有法律,現代的民主講的是「共識決」。尤其對於私有財產的強徵,更該審慎再審慎。即使在千百年前,歐陽修之父歐陽觀在審判死囚時都講究一個:「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矣」,何況是對待那些毫無過錯的私有田產的所有權人呢? 強拆,是粗暴政權可恥的表徵!法院,卻不是粗暴強拆後的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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