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擷圖
剛當律師沒有多久時,我對法官、檢察官、警察、調查局的職權關係只有很基本的認識。直到有一次到監所面見被告後回事務所,一進門就跟老闆也是老師抱怨:「檢察官讓獄方派個警察坐在一旁做筆記,那還律見什麼?」
我的老師做了一個我永遠不會忘記的比喻,讓我知道法治應然面是如何。
【法官就像人的頭腦,他負責最後判斷。可是他沒有手腳(武器與人馬)。
檢察官可以指揮手腳去蒐證,但比較像是刺激與反應。他不是最後的決斷者。檢察官有高比重的思考,所以也沒有直接的武器與人馬。
警察與調查局被分配不同案件領域,他們配有武器以保護自己與民眾的安全。但他們只是手腳,必須依法行政,不能自作主張。思考與判斷不是他們的強項,執行才是。
我們的法治還不夠建全,被告與律師間不受干預充分自由溝通隱私權,有待大法官會議釋憲。他們才是說最後一句話的人。】
民國98年1月23日釋字第654號終於保障了這項在美國早就視為理所當然的Attorney-Client Privilege。
然而,我們的警察,仍然在做著不屬於他們「分內工作」的事──恣意剝奪特定團體的集會遊行權利!
當然,更可惡的是躲在這些警察背後的行政官員。
我們的法治之路,還有多漫長呢?
(本文經作者授權使用,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