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会与海协会在4月26日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在中央社还没有发布这项协议内容之前,笔者就从新华网下载了全部十一个条文。
笔者观察了第一时间台湾各界对于这项〈协议〉的解读,发现最让众人忧心的是〈协议〉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当一方认为涉嫌犯罪,另一方认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会危害,得经双方同意个案协助。」究竟指的是甚么?
中共认为涉罪且有重大社会危害
台大法律系姜皇池教授4月27日在《苹果日报》发表〈打击犯罪却违反民主〉一文提出他的疑虑,他认为民运人士、台独人士、法轮功人士等三类人很可能因为这项条文入罪。
被中共视为「有重大社会危害」但在台湾是受尊重被保障的,首屈一指的就是法轮功这个群体。就在海基、海协两会签订这项〈协议〉之前,中共才刚把法轮功这个群体定性为「反动政治组织」,因此〈协议〉第四条第三项是否是中共想要把黑手伸到台湾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跳板,格外引人怀疑。
其他可能被中共列为目标的还有藏独人士以及台独人士。不可讳言的,中共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对于主张藏独或台独的人士,中共自然认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管到这些人的头上来。
再者就是民运人士。中共在1997年增订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泄露国家机密罪」都是中共常用来对付异见人士的罪名,一样是中共认定是犯罪且「有重大社会危害」但在台湾都不为罪的罪名。
其实不只是这些对象,台湾的专家与媒体漏掉了一个群体,那就是台商。
台商应该提高警觉,早做防范
2008年12月,面对外资大举撤离,中共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内容指示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国将跨国追究将这些外资负责人引渡回中国受审,追究他们的「虚假投资罪」;同时跨国进行民事追偿,务必追尽这些外资的财产方能罢休。
这些外资当然包括台商在内。「虚假投资罪」很多人连听都没有听过,台湾也没有这种罪名。因为投资不利而撤离资金这件事,在任何讲民主法治的国家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如果厂商没有履行义务给付薪资与货款,也不处理退休金解职金的问题,却留下工厂逃回台湾,当然会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但是厂商为甚么会决定这么做?台湾与中国都有破产法的规定,只是在中国,厂商被中共各级单位刁难无法依循破产程序处理债务,又卡在虚假投资罪无法撤资,最后只有夜逃一途。
现在中共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声明要引渡逃离中国的外资企业主,并对其求偿。搭配如今刚出炉的〈协议〉,中共只要拿中共法院的民事判决就可以来台湾执行台商的最后一亩三分地,甚至可以引渡台商回去中国受审,台湾的法务部与法院,真的会配合中共行事到这种程度吗?
可是白纸黑字的条文在此,台商岂可不防?
台湾民众也可以反击
本〈协议〉内容大致约定了以下的功能:
第一、协助原告把文书在三个月内送达给被告,以便启动之后的法律或诉讼程序(协议第七条);
第二、异地互相协助侦办犯罪、调查证据并交换讯息,使本地的司法程序可以顺利进行(协议第五条及第八条);
第三、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将受刑人移交回原住居地(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及第十一条);
第四、查扣财产落实执行民事确定判决(或有相同效力的仲裁决定)(协议第十条);
对于不曾去中国也与中国没有任何商业往来的一般民众,这项协议或许永远与他无关,但对于已经被中共关押在监狱里的台商及其家属,或曾经因为种种因素被中共官员或公安迫害与掠夺财产的每一个人,都可以努力从这个协议里找到回乡、惩凶与追偿的路。
被判刑的台商可请求移管
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罪犯移管(接返)的规定,在中共台湾与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的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
两岸要保障海峡两岸人民权益,首先必须解决的是在中国被关押的台商问题。百废待举,何不从公布坐牢台商人数做起。
2007年元月,当时台湾媒体估计留在中共的牢里度过2007年新年的台商人数超过2,000人!对于这个数字,中共从来没有反驳过,真实数字可能还要更高。
今天既然有了罪犯移管的协议,台湾民众有权知道、台湾政府有责弄清,究竟有多少台湾民众在中国服刑,犯罪类型是甚么,同时取得卷证副本,并尽速将这些人移回台湾重新接受公平的审判。
台商可启动求偿机制
海基会前主任秘书廖运源曾经表示,被中共扣押的台商人数确实相当高。台商到全世界做生意,唯独在中国经商被关的人数远高于其他国家。这是不成比例的数字。
不成比例的数字,代表了大量的冤案。为甚么敢断言是冤案?因为这些台商在不同的省市却有共同的命运──被官吏权势者夺取了在中国的所有投资。
个人即使违法被关,何以公司与私人财产却被权势者侵吞?就算依据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能这么干。不是冤案是甚么?
如今有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这些被关押的台商无论能否顺利移管,首先该采取行动取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尤其侵害民事权利的请求权都是短时效,在一定的时间之内不启动司法程序,就会丧失请求权。所以更需及时提出。
集体来求偿,就从文书送达开始
启动民事程序的第一个动作就是文书送达。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一方提出要求,被要求的那一方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送达。而按照台湾的民事诉讼规定,一旦完成合法送达,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可以进行一造辩论判决。如果发出的文书是支付命令,那更是简便有效。
在台湾得到了判决结果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支付命令,即可依本协议第十条的规定,拿到中国去执行。
不只是台商,所有曾被中共的公安、中央与地方的人大代表或者行政机关与公私企业侵害权利的每一个人,都可以找找刑事与民事请求权,找找建立台湾法院管辖权的机会,让台湾的判决通过本协议到中国去执行。这就是「法院挑选」(forum shopping)。
多使用台湾的法院
在江陈第三次会议之前,鸿海与富士康(Foxconn)集团创办人郭台铭公开声称「台商在中国打官司没赢过」。为了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他首度公布富士康与比亚迪之间侵权官司的相关证物。鸿海与比亚迪侵权官司已缠讼3年仍无结果,只因为涉案的比亚迪总裁王传福是深圳市人大常委。
郭台铭因此选择在香港打官司,目前仍在审理中,他想在台湾也提出侵权官司,这绝对是明智的选择。
2007年台湾的人均所得排名全球第36,超过16,274美元,中国大陆排名全球第104只有2,460美元,所以想要取得高额民事赔偿,在台湾起诉比在中国起诉有利。至于刑事案件,台湾法院连总统都敢侦办审理,与中国相比仍是胜出方。
从郭台铭的行动可以看出一件事实:一个发生在中国的智财权侵权案,可以在中国、香港与台湾的法院起诉。中国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选择。当然,要这么做必须建立足够的法律连系因素,必须起诉的法院有管辖权。
在台湾起诉还有一个好处,如果没有钱打官司,台湾还有平民扶助的制度,政府帮你出钱打官司。最简单的民事求偿是写一个「支付命令」诉状,并依照这个刚出炉的〈协议〉第七条把诉状、支付命令、催告函等文书在三个月内送达给被告,以启动之后的法律程序。
「支付命令」的诉讼成本很低,无需缴纳高额的裁判费,只有极小额的邮费,人人都负担得起。台湾法院有人员教导民众如何撰写支付命令声请状,还有例稿可以抄写,有请求权的民众,都应该放心大胆地走进台湾法院请求协助。
如果中共恶意干扰这些程序的进行,拒绝完成送达,无疑自证这个协议的不可行,自废了这项协议,同时让更多的人认清中共的真面目。但若中共真的履行协议把所有的文书完成送达,那么所有接到法律文书的中共权贵如果不到庭应诉,就要被一造辩论判决。
让中共依协议内容移送罪犯到台湾受审
这项协议中关于「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规定,并没有限定仅指将己方逃到对岸的犯人送回本地受审,所以容或有将对方的人民引渡到己方法庭受审的空间。即使不引渡,如果该被告因为旅游或开会而自己送上门来,那当然可以启动司法管辖权。
民事案件可以一造辩论判决,但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告到庭才能启动侦查与审理的程序。所以如果中共拒绝引渡特定人到台湾的法庭受审,案件就只能系属在法院,而无法进行。
但是这样的行动可以产生甚么效果呢?第一,即使刑案不动,民事赔偿程序一样可以继续进行,被害人仍有机会得到补偿;第二,对于犯罪者与协同者有震慑作用;第三,这些受到中共庇护的被告不敢入境台湾,也算是功德一件。能够一举三得,何乐而不为?
把这个司法互助协议从让众人忧心的事变成有利于台湾民众的好事,需要大家的行动。请你摩拳擦掌,大家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