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己的房子出租,房客在里面自杀,究竟能不能求偿?又要向谁求偿?这是这两天热门的话题。只因为高等法院的最新判决,因为房客在屋内烧炭自杀,房东提告后败诉,因此又有一堆人辱骂法官。
这个故事不是这样的。
我们简单来重述一下这个故事。有个房客向房东租房子以后,把房子交给她的侄子使用,而这位侄子的母亲已经过世,因为未满二十岁,由外祖父担任监护人。侄子因为不明原因,所以决定烧炭轻生,房东愤而对房客跟外祖父提告,主张房客要负契约责任,外祖父是监护人,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你如果是法官,会怎么判?
首先,这跟房客烧炭自杀不一样,这是房客的侄子烧炭自杀。法官认为,这个阿姨已经尽力关心侄子,并没有忽略房子的管理责任,所以侄子自杀,不能算在她身上。而外祖父也已经尽力监督孙子,还是自杀,所以不需要负连带赔偿责任。简单来说,这个判决主要并不是针对「自杀是否需要赔偿屋主」下决定,而是说,如果把租来的房子借给别人住,或者是未满二十岁的孩子在屋里烧炭自杀,只要善尽关心,法院不会强要这些人对屋主赔偿。
但是,在屋里烧炭自杀,究竟是否需要赔偿?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在这里的看法有些不同,这关系到侵害了什么。地方法院认为,如果有人在租屋里自杀,并没有侵害屋主的所有权,而是侵害屋主的经济上利益(因为房价下跌)。但是,侵害屋主的经济利益,必须要是故意侵害才能成立赔偿,过失不用赔偿。一个人自杀,并没有故意要侵害屋主经济上利益的想法,只有故意想死而已,所以不成立赔偿责任。
高等法院的看法不同。高等法院认为,现在大家都知道,如果在人家的房子里自杀,会导致房价下跌。因此当有人在屋里自杀,这个人应该有「间接故意」让房价下跌的想法,因此也可以成立赔偿。看起来高等法院比较同情屋主,认为屋主有权利求偿。
问题来了,这根本没有任何用处,其实结局都一样。因为现在民法的规定是采取限定继承,也就是说如果自杀的人没有财产,继承人当然继承不到任何东西,也因此限定不用负担任何责任。换句话说,就算高等法院肯定继承人需要负赔偿责任,因为赔偿责任仅限于继承多少赔多少,既然没有继承任何东西,就不用赔偿任何东西,结局是跟地方法院一样的,只是拿到一张奖状(债权证明)聊表心意而已。
好的,我知道前面一定还是很多人看不懂,只想骂法官恐龙,那么,我用条列式的方式给结论,希望可以提供大家参考。
1.媒体的标题会杀人,而且往往不是报导事实。所有关于判决的真相,请回归判决书。
2.房客如果想转租或是借给别人住,请关心这个人的行为,否则如果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可能会惹祸上身。
3.如果是未满二十岁的孩子租房子,请关心这个孩子。因为民法上有所谓的监护人连带责任,未满二十岁的孩子对任何人侵害权利,监护人都要连带负责,除非已经善尽关心的责任。
4.法院目前对于在房屋内自杀造成凶宅,并不认为不用赔偿。主要的争执点在于,「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别人权利要负责任,但是房价下跌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经济利益,而经济利益必须限于「故意」侵害才必须赔偿。地方法院认为,自杀的人没有故意要侵害房东利益的意思,但是高等法院普遍认为是有的,因为自杀会让房价下跌,谁都知道。
5.问题是,就算法院要求继承人赔偿也没用,因为继承人通常继承不到任何钱,既然没继承任何钱,就不必负责任。
6.所以,房东在出租房子的时候,请记得在契约上找保证人,注明如果承租人自杀,保证人必须连带赔偿,这才有意义。
7.租约请记得公证,公证请不要找律师,要找公证人,便宜、快又有效。
8.请不要自杀,因为这会害到很多相干与不相干的人,太自私了。
9.根据道教的说法,自杀会一直停留在原地,重复做一样的事情,一点都没有解决问题。
10.人生,即使很辛苦,也没有过不去的事情,相信我。面对就是了!勇敢一点!
(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自「吕秋远facebook」,2014年11月11日,作者为宇达经贸法律事务所执行合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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