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喧腾一时华隆案、荣电案与以往的联福案,由于厂商关厂歇业引发雇主积欠资遣费、退休金而闹得沸沸扬扬。因为事件攸关台湾劳工权益甚至身家性命,也让社会大众更深切地体认到台湾相关劳动法规上的许多不足。
台大国家发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长期关注劳工问题,是台湾知名的劳动经济学者、劳工政策专家。关于劳工退休金、资遣费制度面上的种种问题,辛炳隆有其独到见解,藉由其说明,或可进一步厘清相关问题的症结:
问:最近发生的华隆、荣电案,一般认为追根究柢还是劳退旧制的问题。在《劳工退休金条例》中,为保障劳工的退休金,规定「五年内足额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但资方往往提拨劳退准备金不足,甚至没提拨。为何制度会如此设计?
辛炳隆:以华隆、荣电案来讲,本身跟提拨不足不见得有关。《劳基法》规定,提拨比例就是2%到15%。为何只有规定2%到15%?因为旧制设计本身的想法是,不是所有人都领得到退休金而且不是所有人一次都来领。旧制领取退休金的要求比较严苛,大部分劳工不符退休要件是领不到的,所以旧制是在计算给退的风险下所设计出来的提拨。
以华隆案来讲,有一大部分是雇主付不出「资遣费」。这就回到制度设计的问题。当初提拨率在2%到15%,这些钱本来就没有准备在发生「大量解雇」时用来支付「资遣费」,本来就没这样设计,只不过后来大家会误以为这提拨的退休准备金是要用来支付资遣费的。其实台湾比较特殊,要付资遣费,且资遣费相对其他国家而言是满高的,原因是补偿被资遣工人所造成的损失,因为业者违反诚信原则,所以更重要的是劳工被资遣后领不到退休金,所以这资遣费有一部分设计是在补偿领不到退休金的问题。
本来退休准备金就不是用来应付大量解雇时候的资遣费,所以有人误以为这是退休金提拨不足的问题。我觉得就算我们每年都提15%,还是没办法应付这样的大量解雇。
我倒是觉得应该把它分开来看,华隆有没有提拨不足?有!看怎么讲提拨不足。照《劳基法》规定只要提拨到2%就可以了,如果要提拨足额,坦白讲在法令上的解释是很模糊的。所以五年提拨足额,其中一种解释是,如果每年提拨2%,我过去没提拨,我现在来提拨,就是说现在提拨的钱不是让每个劳工退休都能领到钱,而是把过去该提拨但没有提拨的提拨足,这是一种解释。另一种解释就是大家所认为的提拨足额,是说这时你把厂关掉,你该给劳工的都该准备好了,这叫足额。这是两个法令的不同解释,一般人以法律的字面上的解释,是比较倾向第一种,也就是说过去没提拨的现在五年内把它提拨足额,是这意思。
问:可是像华隆案,就是有大量员工被迫退休、解雇的现象,雇主又说拿不出钱来,那怎么办?
辛炳隆:所以基本上大量解雇,本来应走《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简称《大解法》)方式解决,雇主一次要解雇的人数达到某一部分以上的话,必须跟工会协商,必须提出解雇计划书,解释资遣费怎么去运筹。这计划书必须劳资双方协议完了之后,报到主管机关核定,才可以大量解雇,所以有另外一套机制来处理。
为何华隆案《大解法》没用上?因为雇主故意钻法律漏洞。雇主过去一直没说要解雇劳工,一直跟劳工讲说要共体时艰,我不解雇你,于是开始积欠工资!太子汽车也是一样。现在雇主很厉害,我没解雇你,他跟劳工讲我们现在经营困难,让我工资欠一下,员工们就继续来上班,这时《大解法》就没办法用上,包含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也没办法用上,因为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是说你必须得有解雇的事实。
其实,当初发生减薪等现象时,劳工团体可以提出雇主片面变更劳动契约,可以要求雇主依法解雇我。但华隆员工那时并没有提出这样的主张,他们就是一而再地相信雇主。劳工真的很可怜,他也知道可以依法要求资遣,可是他怕被资遣后找不到好工作,反正现在老板还是雇用着我,虽然减薪,我还是有个希望,等到公司赚钱以后,我还是可以回到公司正常的薪资。他们有这样的期盼,所以很容易被雇主牵着鼻子走。
问:现在劳工团体提出修改《劳基法》第28条,希望将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扩充到资遣费和退休金,您怎么看?
辛炳隆:垫偿基金坦白讲是「保风险」,不是「保道德」。垫偿基金有点像社会保险的概念,我举例来讲,为甚么很多东西无法商业保险化?比如说失业保险,很多人在想失业保险变成一个商业保险,但因为那个道德风险太高,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要处里的应该是你没办法用人为控制的风险。可是积欠工资、退休金,它本身很容易被雇主所操控的,当我有个保险机制在时,我就摆烂,就变成有道德的厂商去保没有道德的厂商,这样合理吗?如果是有这样的制度的话,哪一个雇主愿意自己付退休金?
这对那些规矩的厂商不公平,因为积欠工资、退休金等不是一个本身完全无法预期的风险,是可以人为操纵的。你认为华隆真的没钱付这笔退休金吗?有嘛!那这制度推下去之后会发生甚么事?规矩的厂商多缴保费,去保那些不规矩的厂商吗?这是我们要鼓励的吗?所以我觉得当然要保障劳工权益,可是员工与雇主债务债权的关系,没有必要把别的雇主扯进来,本来薪资的垫偿基金都不应该有的,用保险去保一个雇主很容易操纵的关系,是不对的。
问:《劳基法》第28条修改的另一重点是,把劳工债权优于其他债权,您怎么看?
辛炳隆:我觉得这一定要推,而且我觉得这是唯一的解决方式。
坦白讲,谁最有能力去征信这企业?是银行!谁最有能力逼企业拿钱出来还?还是银行!那为何不让银行承担这样的风险呢?我相信一定会有阵痛,可是会让整个东西透明化,我赞成用这方式来解决问题。
问:金管会会说这样做了,银行就不愿意借贷给企业融资?
辛炳隆:不会的啦!银行的烂头寸那么多,银行不贷出去怎么办?坦白讲,银行对他来讲也是个保障,如果一个劳资关系会搞成这样的企业,你帮他担保有甚么用呢?对于银行来讲,不是要没收你的担保品,你拿去拍卖还是赔的,你还是希望厂商规规矩矩的把钱还给我。
把劳工债权优于其他债权的好处是甚么?银行就会帮劳工去做把关动作,也帮他自己做一个把关动作。这家公司资金的往来,坦白讲谁最知道?金融机构!劳工不知道!而且我们现在联合征信也只有银行可以进去!我如果今天是这家公司的工会理事长,我没办法去查我公司资金的往来,我没办法通过联合征信系统去查,那为甚么不让银行进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