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露西》與《軍中樂園》這兩部電影上映,這兩部片都觸及了一個不太常見的倫理議題,就是電影拍攝上的道德責任。
《露西》在台北拍攝,有些人認為台北市政府有給予某些拍攝支援,因此電影本身應該承擔宣傳台北的責任,但就電影內容來看,似乎不太能促成外國人來台一遊的慾望。也有人持相反觀點,認為政府提供服務本是應然,電影所帶來的效益也無法直接計算,因此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軍中樂園》則是在前期的籌拍階段,發生挾帶陸籍工作人員登上軍艦勘景的違法事件。許多人認為應該抵制這部片,但也有人認為本片的美學價值甚高,值得一看。
通常我們探討電影這類藝術作品的道德責任,僅限於作品本身的特質,包括是否過於暴力、色情,或是傳達某種不妥的意識形態。但電影在製作過程中,也仍然會引發一些道德衝突。
這兩部片在這方面的問題有點不太相同,但同樣都出現了「美學價值」與「道德價值」之間是否可以互補的說法。根據多數影評,我想這兩部片應該都有一定水準的客觀美學價值,也就是可稱「好看」。有些古典的價值論認為美就是善,不過就近代價值論的觀點來說,美學價值與道德價值通常沒有必然關連。電影可以非常好看,但我們也可同時認定這部片在道德上不應存在。
因為多數人認為「美」無法瀰補道德上的錯誤,所以評價當代電影的道德責任時可以排除其美學成就來思考。我們要思考的問題可以簡化為兩個,就是這兩部片是否真有如前述的道德責任,以及如果有責任,那這責任是否已被滿全。
《露西》接受了北市的資源幫助,那麼它就有必要滿足台北宣傳上的需要嗎?這種道德責任和「約定」有緊密的關係。如果市府與拍攝團隊事前約定某種交換,比如說我提供你某些資金或服務,以交換我所需要的宣傳效果,那麼拍攝團隊當然有責任去實踐這個約定。
但目前看來,市府與製片方並不存在這類約定,市府也沒有向《露西》提出置入性行銷,因此《露西》在這方面就沒有道德責任。
有人會進一步主張:就算沒有約定,《露西》沒繳稅卻接受市府的服務,也應該意思意思一下回饋,這是基本的做人道理。
這種說法非常詭異,有許多接受台北市府服務的人,像是外來的遊客,一樣沒有繳稅給市府,但我們通常不認為他們有必要「意思意思」一下幫北市作行銷,他們甚至可以表達對台北市服務上的不滿。
進一步來看,如果事前沒有約定,那麼《露西》就沒有宣傳台北的道德責任,但若在沒有約定或要求的狀況下,《露西》卻仍幫台北推廣、行銷,則反而是北市應該感謝他們,我們也應該肯定《露西》的道德表現,為什麼呢?
因為這是「超義務行為」,是超出義務的崇高行動,這類行動有很高的道德價值,但如果用道德規約去限制,就會變得不妥當。
至於《軍中樂園》的違法勘景問題,其法律部份已進入司法程序,在倫理的部份,則是違反了製作者與軍方之間的「約定」,所以在道德上是「錯」的。做錯事有很多解決方法,在法律上就是抓去關或賠錢,在道德上,「不二過」是一種解決方式,道歉則是另一種主流的解決方法。導演鈕承澤之後似乎沒有出類似的包,比較乖一點,算是不二過。至於道歉嘛,這就有點爭議了。
不少軍官發起拒看的活動,因為他們認為導演鈕承澤並未道歉,有手段上的不正義。我查了一下資料,其實鈕承澤在2013年7月有在回國時公開道歉過,是記者攔路採訪時就地道歉的,不是非常正式,而且之後就沒有明確的再表示,而是低調的完成整個製片流程。
這樣的道歉足夠嗎?有許多國軍軍官因此案而受懲處,鈕承澤對他們有道歉的責任,這些當事人方有資格決定鈕承澤的道歉「夠不夠」。現在出面抵制的軍官,看起來不見得與這些「受害人」是同一群體,因此我們無法推知這些受害者的真正想法,但情感上來講,應該會和現在呼籲拒看者有一定社群關連,因此他的道歉可能是「不足」的。
此外,因為鈕承澤違反了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也應對全體國人道歉。就形式來說,他這樣的道歉是有點草率,但在道德上這種道歉是否足夠,並沒有標準答案,因為接受道歉與否,仍是由百姓們個人決定。所以這個問題可以丟回來給你了。對他這樣的違法行為與這種程度的道歉,如果你認為不夠,就拒看吧。
於此我們可以整理一下這兩部片道德責任推理。就《露西》而言,其製作單位不欠台灣什麼,若能多回報台灣,反而是種超義務的美善。而《軍中樂園》的違法勘景問題,則是對於軍方甚至全民均有所虧欠,他的道歉是否「及格」,端看每個人心中的一把尺。想看就看,想杯葛就杯葛,沒有標準答案。
沒有標準答案?那我覺得要抵制,但大家都跑去看,難道是我錯了嗎?話不能這樣說。
不論你對這兩部片持有什麼樣的道德觀點,你都應該表述自己的意見,並與對立的意見相激蕩,這能帶你進入一種道德對話的情境,並從中認知自己的道德思維模式的優缺點,進而提升、修正,這才是對你有意義的事。畢竟對兩位大導演來講,你的個人意見實在微不足道,但你可以藉由他們來進一步接觸美善的價值。
(本文僅代表作者之意見與立場)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人渣文本Ninjia Text」,2014年9月2日,作者為周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