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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能否兑现? 检视「二中案」 观察「旺中案」

2011年10月,台湾有54位学者发起「媒体巨兽出没请注意」的反对联署。林伯东摄影
2011年10月,台湾有54位学者发起「媒体巨兽出没请注意」的反对联署。林伯东摄影
第115期
石修

台湾10所大学传播科系主管和台湾媒体观察基金会,5月底联合发起「拒绝媒体巨兽 回复新闻专业」联署活动。在记者会上,中天电视董事长特助赵育培也到现场散发旺中宽带向NCC提出的29个承诺,试图说服在场学者。

先不提这29项承诺的内容是否能让外界安心,要判断该承诺是否会兑现,必须检视承诺者先前做出的承诺有无兑现。就像民众到银行贷款时,银行会先查核借贷人的信用是否良好,从而决定是否发放此贷款。小如个人贷款都如此谨慎,「旺中案」这个亚洲近六年来最大的媒体并购案,更不容大意(有关「旺中案」可参见本刊第101期封面故事〈媒体酷斯拉出没台湾?!〉以及第113期「台湾新看」〈蔡衍明亲上火线 旺中案争议更「旺」〉二篇报导)。

而旺旺集团先前收购中视、中天两家电视公司,也就是俗称的「二中案」,NCC有条件批准,并附加了五项附加条款。由其履行的情况,就可判断旺旺集团有无诚意兑现「承诺」。虽然学者对此多提出质疑,但因NCC并未主动公布该讯息,外界对于二中案附款具体履行的实际情况并不清楚。经记者实际向NCC查证,发现旺旺集团对二中案附款履行的纪录很差。

不履行设置独立董事 中视遭罚四次

NCC于2009年6月裁定该附款,但中视一直以公司章程里没有独立董事设置等理由不服从NCC的裁决,迟迟不设置独立董事的席位。两年后,远远超过NCC要求其一年内设立独立董事的期限,因此,2011年7月4日NCC第一次以《行政执行法》第三十条对中视开罚20万元,并要求一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的设置。一个月后,中视还是不履行,8月5日NCC又开罚25万,并限期七日内完成设置。中视连遭两次罚款并在限期完成的要求下,仍然不愿意履行,于是NCC在8月17日再罚第三次,金额是《行政执行法》的最高罚锾30万元。但中视继续不理睬行政机关的处分,NCC遂于8月26日开罚第四次,金额仍是30万。直到8月31日,中视才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补选二名独立董事。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去年4月有条件通过「旺中案」,并进入NCC的审查阶段。而中视设置独立董事席次是在NCC开始审理旺中案时才勉强通过,台大新闻所教授张锦华痛批,旺中集团履行附款的诚意十分可议。

中视还在2010年对NCC要求的附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法律诉讼。虽然一审NCC败诉,但二审最高行政法院驳回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今年3月发回高院更审,5月31日更一审高院做出判决,中视败诉。至于中视是否要继续提出上诉,记者致电中视法务部,中视法务部专员林基雄称他不知道有这件案子,拒绝评论。

为了附款问题,中视杠上NCC,一诉讼就是三年。过程中,中视因不履行附款遭罚四次,总金额105万,单次最高金额才30万。台大新闻所教授刘静怡表示:「30万对电视台来讲只是3分钟的广告而已!对管制者NCC来讲,执行附款的成本很高,对受管制者(中视、中天)来讲,不去履行承诺的成本却很低。」

由此可见,比「二中案」更具争议的「旺中案」,若NCC打算以附款方式有条件通过的话:一来,其附款会多得吓人,光是公平会先前开出的附款就有11项,而旺中自己给NCC的承诺就多达29项;二来,以「二中案」的例子观察,光是五项附款,就让NCC从2009年处理到现在,可见过程棘手,执行情况也不佳,NCC又如何能保证有效执行更多附款、更具争议的「旺中案」?

因此,刘静怡认为,NCC应该直接驳回旺中并购案。

伦理委员会有如花瓶?

在「二中案」的附款中,另一履行情况具有争议的,就是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其问题有二:一,中天、中视是否有按照时间内达成?二,其伦理委员会是否有实质功能?

关于是否有按期限设置,NCC限期三个月内设置伦理委员会,并得提出内部流程控制机制的改善计划。据NCC讲述,中天、中视的确在三个月的时间内提出伦理委员会的设置章程与书面数据,但只要上到中天与中视的伦理委员会网站上就会发现,中天的伦理委员是在2011年11月召开第一次会议,离2009年已有两年之久,而中视的伦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是在于2009年的12月,离三个月的期限也有所落差,履行承诺的程度具有疑义。

另外,伦理委员会是否有实质的效用?附款中规定,伦理委员会必须「每三个月定期在网站公布伦理委员会对内容自律之报告」。查看了中天、中视两者网站,其伦理委员会议召开的频率是三个月一次。但刘静怡表示,伦理委员会存在的目的是「只要有民众申诉就得处理」,她举自己在壹电视的伦理委员会担任委员的情况为例,委员们每个月都召开会议,她自己每天都会收到民众的申诉,委员就会要求壹电视几天内就得处理该申诉,每月开会时再拿出来检讨一次。虽然申诉的处理方式当事人未必都会满意,但刘静怡直言:「我不是说壹电视比较好,但至少(伦理委员会)每天都在运作,都有专人处理。」

今年旺中集团总裁蔡衍明接受《华盛顿邮报》专访时,提到「六四没死那么多人」闹出争议,《中国时报》、中天电视两大媒体随即出现大篇幅报导与评论替蔡衍明辩护。为此,中研院副研究员黄国昌2月中去函NCC与中天电视伦理委员会,质疑中天已成为蔡衍明的私用工具。2月底,中天的「法务室」(而不是伦理委员会)回函说明,中天先前的报导是在「行使新闻自由与独立编辑权」。

黄国昌不满意下,再三去函中天电视及其伦理委员会,5月23日才收到回函指出确实有部分值得检讨。黄国昌痛批,中天新闻内部自律机制在蔡衍明事件全然崩解,这么大的事情就是给两行字,他直言,「这个伦理委员会没有意义。」

其他附款是否真的有履行?

除了独立董事、伦理委员会的争议外,其他三项附款虽然NCC表示基本上都有履行,但问题是,以第一项附款提到「中天、中视董监事不可互相兼任」为例,中视是上市公司,董监事名单是公开信息,但中天并非上市公司,董监事数据非一般公民可获得,因此如何能查证NCC所言为实,进而进行公民监督?

第二项和第五项都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一般民众难以获得其讯息,更无从核对其履行情况。

刘静怡表示,像这种重大媒体结合案,主管机关后续监管的情况,应该要主动公告以昭公信,她强调:「这种执法信息,只要不牵涉到当事人的隐私,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法,本来就可以主动公告!」

因此,以旺旺集团兑现承诺的纪录来看,旺中宽带给NCC的29项承诺到底能否兑现,或许必须打上一个问号。

「二中案」附加条款

NCC有条件通过「中国电视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董事长、董监事及总经理变更案」,亦即俗称的「二中案」,其中对中视的五项附款概要如下(对中天的附款只有四项,少了第二款设置独立董事的要求):

一、中视和中天的董监事变更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两家电视公司董监事不得相互兼任。

二、中视在1年内必须设置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三、中视和中天部门经理以上的人员不可兼任另一公司的职务,所有广告、业务部门都必须独立;应独自设立自有的摄影棚,彼此不能有节目联合招揽的情事。

四、中视和中天要在3个月内成立伦理委员会。

五、中视和中天各频道设置独立节目编审人员,在3个月内要提出内部流程控制机制的改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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