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经济疲弱不振,台湾经济景气每下愈况。此时,平日兢兢业业辛勤工作的劳工,很可能面临如下景况:工作二、三十年后到了退休时,雇主两手一摊说自己没钱;也可能公司突然恶性倒闭,资产清算拍卖还给国家、银行后所剩无几,一生奉献给企业的员工拿不到任何资遣费、退休金,四处求偿无门……
这不是八点档连续剧里的剧情,台湾近期发生的华隆纺织、荣电、太子汽车以及联福制衣等雇主恶性倒闭案件中,员工的强烈抗争都是为了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遣费或退休金。而这些案件的根源,都牵涉到劳退旧制的法规不完善、政府不愿修改法条以及恶质业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造成现今的劳工困境以及层出不穷的劳资纠纷,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劳退旧制: 牵涉三百万劳工、四千多家企业未爆弹
原本旧制劳退金的发放方式是:员工在一家公司任职25年,或是任职15年、年龄达55岁的员工,就可以领退休金。而退休金的算法则是:假设你在这家公司任职30年要退休了,前15年的年资一年折算两个月的薪水,超过15年的年资一年折算一个月的薪资,因此总共加起来就可领45个月的薪资为退休金。如果一个月的薪水是4万,你的退休金就可以领180万(详情可查阅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网站)。
政府为避免企业无法负担员工的退休金,在《劳基法》中规定企业必须在台湾银行另开企业退休金专户,每个月提拨员工薪资的2%至15%到专户中作为「劳工退休准备金」,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就可从该专户领取。
但很多企业都选择法定最低限度,也就是只提拨2%的员工薪资到退休账户,所以大部分的企业退休专户中的金额是不够的。但企业只提拨2%的员工薪资是合法的,政府事前也无法查核到底该企业劳退基金是否足够。事实上,也有业者根本没提拨退休金,但由于政府甚少查核,就算查到了罚缓金额也很低,不足以敦促业者补足劳退金。
2005年开始,台湾政府为避免劳退旧制的问题,开始实行新的劳工退休金制度,改采用员工设立个人劳退专户,企业每月固定提拨薪资的6%到此个人账户,该劳退专户不至于因为员工离职而年资报废。
「台湾劳动与社会政策研究协会」执行长张烽益解释,比较起来,如果旧制劳退金真可以全额领足,个人领取的金额总数会比新制退休金来得多,因为以30年资计算的话,旧制是提领45个月的薪资为退休金,平均每年年资折抵1.5个月的薪资,但若用新制的6%计算,员工每年的年资只能折抵0.72个月的薪资为退休金。
因此,一般传统产业里,大多资深的员工都会选择劳退旧制。2005年劳退新制施行后,曾让员工自由选择加入新制或是旧制,像华隆纺织这类的老工厂,年资长的员工很多,他们很自然地选择旧制退休金。但爆发业者疑似掏空公司资产情事,以至于华隆宣称无力给付员工退休金,员工们走投无路下才走上罢工之路。
在劳退新制实行时,劳委会曾做过统计,在劳退旧制里,有高达八成的员工无法领到退休金。以今年3月劳委会的统计来看,在采用劳退旧制的企业中,有43%的企业没有提拨退休金,与1998年有86%的企业没提拨退休金相比,情况似乎进步许多。但这是在新制实施后,有一大部分企业改采新制,分母减少后算出来的数字,可见现在的情况仍然不乐观。
2005年新制施行后,以今年3月的统计资料来看,采用旧制退休金的人数是3,404,241人,也就是仍然有三百多万人继续选择劳退旧制,所以在未来十年,类似华隆的案件仍会不断发生。
张烽益提到,劳委会要查采用旧制劳退企业是否提拨足额退休基金其实并不难,因为在这些采用劳退旧制企业中,100人以上的企业加起来才4,348家,总数并不多,端看官方是否有诚意查核,否则无法领取退休金的未爆弹未来将层出不穷。
那么,该如何解决退休劳工无法领取退休金的问题?
修法一:争取劳工债权优于一般债权
首先,法规面上的改革应是当前要务。目前劳工团体与专家都聚焦在《劳动基准法》第28条的修法该如何修改,其中一个争议点是:当企业倒闭清算财产时,谁可以优先获得赔偿?
《劳基法》第28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必须提拨固定费率的金额到「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当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时,可以用该基金来偿还积欠员工6个月的薪资,在《劳基法》中规定该基金有优先偿还员工的权利。
但是在我国《民法》中却规定,抵押权(法院、银行等)优先于劳工债权。也就是当企业破产拍卖资产,这些钱先会偿还法院和银行,所剩无几后才轮到偿还劳工,所以劳工往往拿不到这笔钱。
去年太子汽车爆发积欠薪资事件时,立委翁金珠当时在立法院提出《劳动基准法第28条修正草案》,其中的讨论就包括希望劳工债权优于抵押权与一般债权,让企业倒闭时,员工可以优先拿回所欠薪资。
但金管会表示反对。理由是如果劳工有优先债权,金融机构借贷风险将增加,企业融资机会势必减少,产业将受冲击,进而影响到员工权益。
今年接续爆发荣电案、华隆罢工案,劳工权益问题又浮现台面。立委林淑芬、田秋堇等人9月再次举行公听会,就《劳动基准法第28条修正草案》进行讨论。现场金管会代表银行局组长王亨毅说:「这是讨好劳工团体的法案,现行法律很完善,这种修法版本会让台湾没人敢做老板。」一番话引来台下受害劳工怒声抗议。
王亨毅还表示,现行《劳基法》乃参照各国劳工法后制定,亦即我国《劳基法》符合世界潮流。对此,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良荣举了日本的例子为响应:日本在1973年发生金融危机时,曾经发生像台湾目前关厂歇业的现象,因此在1976年订定了《工资支付确定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由国家拿职业灾害的钱支付薪资与退休金,再由国家代位向雇主求偿。2004年,日本再改《破产法》,将劳工工资债权定位为特殊债权,和其他债权,包括银行债权同等,所以不会因为银行的抵押权而让劳工拿不到退休金。
对于金管会的说法,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也表示,银行浮滥放款的情况比比皆是,以台湾过去关厂歇业的经验,积欠劳工的金额与其积欠银行的金额比起来,只是一小笔钱。此外,银行有存款保险金,假设一个最极端的情境:企业倒闭后,因先偿还劳工薪资,造成银行领不到钱而倒闭,但政府有金融重建基金以及中央存款保险公司会接管银行,「银行哪里有风险可言呢?」林佳和质疑。
修法二:用「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发退休金
今年9月的《劳动基准法第28条修正草案》公听会,除了讨论劳工债权优于抵押债权与一般债权外,还提出解决目前劳工被积欠退休金的解决方案。该方案是希望能扩充「积欠工资垫偿基金」,让该基金补偿范围从原来的6个月的薪资,增加到包括资遣费和退休金。
台湾国际劳工协会研究员吴永毅,在公听会上提出劳工团体的修法版本。他解释,原本法条规定,雇主应按当月雇用劳保薪资总额,拨出万分之2.5做为「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如果一家公司的投保金是100万,那么该公司一个月给劳保局250元,按照目前的费率,全国四百多万家企业缴交的基金一年高达5、6亿,这些钱对于歇业倒闭付不出员工薪水的企业而言,用来缴付给员工6个月的积欠薪资是足够的。
但要扩充到给付员工的资遣费、退休金的话,就得增加费率。吴永毅提出将费率提高到万分之15,也就是原来的6倍。如此一来,以一家投保金额为100万的公司为例,一个月得交给劳保局的金额也才1,500元,对资方而言,负担并没增加多少,但却可大大增加垫偿基金的金额。以目前「积欠工资垫偿基金」一年可收到的总额约5、6亿而言,增加6倍后,一年可收得约36亿,5年就可有270亿,用来支应企业恶性倒闭、无力偿还退休金的风险,应该是绰绰有余。
针对这个说法,劳委会副主委潘世伟则表示,如果「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扩充到给付员工的资遣费、退休金的话,经营风险就转嫁到垫偿基金,业者大可不用用心经营。吴永毅则反驳道,如果没有垫偿基金的话,劳工只能经由体制内法律程序来跟雇主追讨。如果有垫偿基金,则是由国家和雇主追讨,老板当然更怕国家跟他追讨,并不会发生业者放烂经营的现象。
在该公听会上,劳委会劳动条件处副处长谢倩蒨表示,把积欠工资垫偿基金的提拨率调高至万分之15,必须考虑提高后是否就足以支付资遣费及退休金。劳委会是否支持这个作法,谢倩蒨说还需全盘考虑,「我们也在思考到底够不够。」她的说法又引起受害劳工的愤怒,大吼道:「劳委会考虑15年了还要考虑吗?」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也提出批评,「积欠工资垫偿基金」扩充到给付员工的资遣费、退休金,对企业而言,最怕的是不确定的成本,但退休金、资遣费等都是可计算的成本,且金额不高,政府实在没必要反对。林良荣教授则说,日本的《劳动基准法》规定,一旦雇主积欠工资,如有人告发到劳动检察处,劳动检察处马上会对雇主进行行政制裁,并且要进行刑事追溯,「台湾个别雇主长期积欠工资,可以考虑像日本那样刑事制裁!」
林佳和教授又举德国的情况为例。他谈到,在德国,雇主解雇劳工虽然不用付资遣费,但德国《企业组织法》规定,如出现大量关厂歇业,雇主必须要和员工代表协商「社会计划」,其实也就是支付资遣费。德国《破产法》则规定,只要是企业破产,社会计划(资遣费)优先于一切债权,假如该企业付不出钱,就得由国家付破产津贴。
立委田秋堇提到,她以往多次协助劳资双方协调积欠退休金一事,但也只有力霸掏空案中,由于银行团的帮忙,把债权分为银行团债权和劳工债权,将衣蝶百货拍卖的钱一部分可直接还给劳工,因此那次劳工们获得九成的退休金,但其他案例中,劳工能拿回的钱都有限。她承诺,立法院这会期开始后,会在社会福利与卫生环境委员会请劳委会对此提出项目报告,届时有待社会各界的监督。
台湾劳工制度法规不完善,造成多年来许多劳工权益受损,林佳和教授提到,类似修法的公听会这些年来办了很多次,但就是无法获得改善。荣电、华隆、联福等诸多案件中,年老员工不断强调退休金是他们的「棺材本」,若再无法从制度上改变,将来势必会有更多员工遇到相同的问题,那将是社会所不乐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