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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與Google的Android Market消保大戰

近兩年來,Google的Android Market在台灣被迫停止上架的權限,對軟體產業與消費者權利都是一擊。Getty Images
近兩年來,Google的Android Market在台灣被迫停止上架的權限,對軟體產業與消費者權利都是一擊。Getty Images
第129期
鄭少凡
台灣遊戲產業面臨行動遊戲典範轉移的巨大挑戰,良好的軟體開發環境成了關鍵,政府與法規也得跟上數位時代的腳步,否則將扼殺網路產業的發展,連帶遊戲產業也會跟著遭殃。

正當亞洲主要行動通訊軟體紛紛投入行動遊戲平台市場之際,台灣遊戲產業也正面臨著行動遊戲典範轉移的巨大挑戰。良好的軟體開發環境成了關鍵,政府與法規也得跟上數位時代的腳步,否則將扼殺網路產業的發展,連帶遊戲產業也會跟著遭殃。

去年6月底,在創投公會舉辦的「2012台灣創投高峰論壇」上,談到在軟體產業的發展上與談人對政府有何建議時,「之初創投」創辦人林之晨大聲說道:「政府若真的要推動軟體產業的話,不要忙著放煙火但是忘記接水管!」他提了三點建議,首先就說到:「最基本的,Android Market上面還是不能付費,政府一天到晚說要推動App產業,但Android Market的糾紛到現在都還沒幫我們解決……」

Android Market的糾紛到底是怎麼回事?

Android「付費App」被迫下架

近兩年來,Google的Android Market在台灣被迫停止上架的權限,對軟體產業與消費者權利都是一擊,並間接影響到遊戲產業在行動軟體上發展的腳步。

這一切都開始於台北市政府與Google的官司……

2011年6月3日,台北市府法規委員會發函要求蘋果的App Store和Google的Android Market必須「提供給消費者下載應用軟體的七天鑑賞期」。6月24日,蘋果同意修改服務條款,但Google不服,台北市府因此於6月開罰一百萬,Google隨即將「付費App」下架,台灣地區的消費者因而無法購買Android Market的付費App,北市府與Google也就此法律認定問題開始打起官司。

經過一年多的訴訟,2012年12月2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規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無權要求,判決市府敗訴。但北市府不罷休,市府法務局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再上訴。

一人一信上書北市府

此舉讓長期投入發展行動應用軟體產業的「之初創投」創辦人林之晨很火大,身為育成行動應用軟體業的業者,他非常不理解市府用「非數位時代設計的法規」來「規範數位產品」,於是他發起一人一信寄到北市府抗議的行動。

他在信件的範本中提到:「台北市政府的決定牽連甚廣,不但影響了全台灣的消費者、軟體開發業者、使用Android系統的手機廠商(如國產品牌hTC),甚至押上了台灣產業升級的希望與國家經濟的整體利益。」

從該事件發生以來,林之晨在公開場合一有機會就會向北市府喊話,希望他們撤銷告訴,還給軟體產業一個健全的發展環境。

林之晨發起行動幾天之內,就有三百多封寄到北市府信箱。今(2013)年1月8日,台北市長郝龍斌態度軟化並首次回應說,在保障消費權益前提下,不必然要以法律途徑解決。

數位產品該不該有「七天鑑賞期」?

從事件發生開始,網路上就呈現兩極化的反應,有人覺得市府「要求七天鑑賞期」有理,有人認為則不然。

整件事情的癥結點在於《消費者保護法》對「數位內容」該如何認定。

市府要求七天鑑賞期的法源依據是來自《消費者保護法》,其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對於「郵購」的定義,則是規範在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但數位時代「非實體商品」該如何認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2003年即做出解釋,在《消費者保護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函中就提到:「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也就是說,讓消費者有「適當時間」來「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決定了此交易是否屬於「郵購買賣」的範疇,也就成了是否該有七天鑑賞期的關鍵。

很顯然,台北市府認為Google提供的15分鐘試用機制不算「適當時間」,當時的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在部落格寫到:「軟體不應該適用郵購買賣七日鑑賞期的規定。我必須同意這是一個非常有爭議的議題,但是,目前法律並沒有將軟體買賣排除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之適用,所以Google不能自己變成立法者……」

看來根本的解決辦法,得經由正式立法的程序,將軟體等非實體的商品進行正式的法律定義,才能解決非數位時代的法律規範數位產品的窘境。

政府必須正視網路產業困境

而修法的困難來自於政府長期不重視網路產業,林之晨說:「為甚麼(網路產業)一直沒辦法在《消保法》上面努力?因為(政府)一直講說你們(網路產業)只是經濟部底下工業局之下的數位內容辦公室而已,然而網路明明早已經是產值高得嚇人的產業,光電子商務的產值一年就高達六千多億台幣,網路廣告的產值就一百多億台幣,線上遊戲一年的產值也有兩百億台幣,」林之晨表示,「這已經是紮紮實實的、就業人口將近10萬的產業!」

林之晨還透露,去年10月成立的TIEA「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已在規劃行動,推動政府正視網路產業,他說:「當(政府正視網路產業)這件事情發生時,我們才能夠把來自網路產業自己的觀點納到各種法去。」

不管如何,政府正在面臨各種經濟大環境變化所帶來的嚴峻挑戰。保護消費者權益固然有理,但為了區區幾十塊錢的App,在法律尚未跟上數位時代的情況下,與民間大動干戈,似乎於國於民都不是好事。雖然北市府態度軟化,但根本從法律著手,讓立法能跟上時代,才是明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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