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知道所謂「偵查不公開」這幾個字。
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規範在刑事訴訟法245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要擬定這項原則的原因,在於幾個原因。首先,為了追訴犯罪,如果在未能查得真兇時,就把所有訊息洩漏,真兇在外面一邊瞭解檢察官偵辦進度,一邊湮滅證據,恐怕對於偵辦犯罪相當不利。其次,是為了被告的名譽,如果偵查內容公開,將來如果不起訴,被告的名譽卻已經受到損害,這樣恐怕不好,以「媽媽嘴」的案件偵辦為例,老闆的信譽就受到相當大的傷害。第三,就是對於被害人與證人的保障,如果被害人的私事被公開、證人的證詞也攤在所有人面前,對於這些人來說,恐怕也難堪。最後,則是審判的公平性,如果在偵查階段,所有內容都公諸於世,恐怕會形成社會與媒體的公審,法院將來縱然依法審判,也難以獲得民眾信任,「洪仲丘命案」的案件審理,就是如此。
所以,「原則上」,偵查是不公開的。然而,有原則就有例外,偵查不公開,在某些狀況下可以被容許,甚至故意被容許。例如說,要請民眾協助指認犯人,就有必要公開部分的案情或真相,例如嫌犯畫像之類的。或是要安定民心,告訴民眾案情都在掌握當中,就必須要適時公布部分的情節。也有一種可能性,當故意要誤導在逃的嫌犯時,也有可能放出假消息,或是放出真假參半的消息,讓嫌犯鬆懈心防、露出馬腳,這都是所謂偵查不公開的例外。然而,這一切的例外,大概都是檢方主導之下的例外,不可能由媒體主導。
在幾年前的國家考試中,政治學曾經出現一個題目,開頭的引言就是「有人說,媒體是製造業……」,從鄭捷的案件中,我們充分體會到媒體這種製造業的「風範」。鄭捷進入看守所以後,所有的言行,竟然奇蹟式的在媒體上不斷暴露。大至殺人動機是因為暴力電玩、是因為暗戀某女同學;小至喜歡吃麻辣鴨心與南部粽,在看守所中喜歡吃牢飯、抖腳看書冷笑等等,通通都是媒體「製造出來」的消息,卻彷彿親見親聞、口沫橫飛、加油添醋,就像天橋上說書的,把這段故事拆成九段,每天說上一回。猶有甚者,媒體甚至可以彷彿參與偵查庭的運作,知悉所有的問訊內容,鄭捷的殺人動機、要不要聘請律師,什麼都在媒體的掌握之中,讓人瞠目結舌、擊節讚賞不已。
如果媒體的報導為真,應該有人洩密。要是檢察官、法警等公務員洩密,那麼根據刑法規定,已經違反132條第3項的洩露國防以外機密罪;如果是媒體透過不法手段取得,那麼就有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身為媒體的閱聽人,我們當然不應該收「賊贓」,免得髒了自己的眼睛與耳朵。警方更應該針對媒體近日來的報導,加以蒐證並且移送法辦。而如果這些報導只是記者沒事「製造」出來的故事,那麼我們更應該拒聽拒看,畢竟,我們希望看新聞,不是看故事。真要看故事,藍色蜘蛛網精彩多了,不需要看這種記者自編自導的三流故事。
我知道,許多人基於對媒體早已死心,所以只會大嘆一聲,「媒體就是這樣,還不習慣嗎?」;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何必參加學運?何必理解政治?何必關心台灣?我們不就是因為覺得不能爛下去,所以才會激發自己的熱情,參與公共事務?從倪敏然、李泰安、洪仲丘、鄭捷,我們面對這些社會新聞,已經被餵食太多的塑化劑,可不可以認真一點,拒看任何記者編撰的故事,或者違法取得的任何訊息,讓社會回復應有的關懷與安定。
大家一起來,讓「記者,不意外。」這句話成為絕響。也請記者秉持自己的良心,尊重「偵查不公開」,杜絕自己「編故事」迎合上司與部分消費者的惡習,台灣的媒體才能繼續進步。
今天不站出來,明天站不出來,媒體已經違法或弱智化到這地步,如果不正面看待,以後將不是嫌犯隨機殺人,而是媒體引導輿論任意殺人。
(本文僅代表作者之意見與立場)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呂秋遠facebook」,2014年6月1日,作者為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