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對於李長榮公司提出假扣押,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意義非常微小。
我們先來解釋所謂的假扣押。假,其實是真,法律上「假」扣押的意思,就是「暫時」扣押。所以高雄市政府提出來要假扣押,其實就是要暫時扣押李長榮公司的財產。
在民事訴訟上,假扣押被廣泛應用在防止對方脫產。不過,不是隨便就可以讓法院同意假扣押,當被告有隱匿、藏匿財產等行為,導致將來即使勝訴,恐怕也難以強制執行時,法院才有可能同意假扣押。否則,在沒勝訴之前,被告本來就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沒有道理一旦被提告,財產就要被假扣押。
我認為,高雄市政府之所以對李長榮公司大張旗鼓進行假扣押,政治意義居多,法律意義微乎其微。首先,李長榮公司是上市公司,如要冒大不諱脫產,恐怕會有證券交易法的刑罰問題,錢是股東的,命是自己的,並沒有脫產的必要性。其次,司法實務上,我也鮮少見到要避免人家脫產,竟然大剌剌的在媒體上宣布要假扣押,這本身也已經失去防止被告脫產的意義。
最後,其實是我最在乎的,假扣押在司法實務上,大約要有三分之一的保證金在判決確定以前,都不能取回,而是幾乎沒有利息存放在法院。本次假扣押的聲請金額,高達十九億元,換言之,高雄市政府要提供六億多元的擔保金,直到打完訴訟為止,或許三年、五年才能打完一審。有這六億多元,為什麼不用為救災經費,而是拿去做一場毫無意義的政治秀?
從企業經營的角度,假扣押李長榮公司,一旦成功,等於是讓這家公司的金脈完全斬斷。從報復、大快人心或是讓無良企業(假設是的話)停止營業的角度,當然是一百分。不過,如果這個企業一旦被緊縮銀根,受害人到底要找誰要錢?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應該是讓這家公司賺錢賠償會比較實際,不是嗎?刑責的部分,不會因為公司存活而減少;假扣押不做,因為證券交易法的規範,公司也不敢違法脫產,遑論還要拿出六億多元當擔保金,花媽是錢太多,還是希望能加大政治動作證明「有在做事」?
一邊跟中央說沒錢,一邊卻有錢供擔保聲請不太有法律意義的假扣押,這到底怎麼回事呢?
(本文僅代表作者之意見與立場)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呂秋遠facebook」,2014年8月6日,作者為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