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长王建煊担任财政部长时,一口气开放了15家民营银行新设,其中还包括一家由国民党出资的银行。这项政策当时学者就认为极不妥当,后来果然使我国银行过多而造成过度竞争,并助长了1990年代的泡沫经济。结果,银行体系出现了两兆元的呆账,不得不由政府和全民出钱来打消,公银和公股银行的价值大幅流失,而银行过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这样的决策看来有很大的问题,但在有人要求监察院调查之后,负责调查的高鳯仙委员却说,当时开放新银行的数量和速度并无不当,而且说当时的相关文件已遗失找不到,所以这案子像无头公案一样。看来一件重大决策可能违法失职的案子,就要这样被轻轻放过。
监察院纠举和弹劾的对象为何?
依〈宪法〉九十七条,监察院纠举和弹劾的对象乃是失职或违法的公务员,而其中若有涉及刑事的情事,则应移送法院。换言之,监察院并不一定要查到有没有犯罪,即使没有犯罪证据,仍然要查相关人员是否失职。而就算当时的相关文件已被销毁,政策是否失当因而相关人员是否失职,仍可由很多客观的事实来认定。监察委员不做这方面的努力,一下子就要把案子当成无头公案,把王院长当年可能的责任掩饰掉,恐怕会被认为是不负责任甚至是纵放自己人的行为。
这项政策是否失当的第一个关键,是它是否使我国银行过多。这一部分几乎不必查就已有定论。国内外早有许多分析指出我国的银行太多,也因此很多学者虽然不赞成二次金改中要定时定量缩减金融机构家数的政策,但却也都赞成金融机构家数应该透过合并等方式减少的大方向。所以监察委员说「当年开放银行的数量和速度并无不当」,显然是一种昩于事实的说法。
银行是否过多,甚至也不必看专业的分析就可知道。当年新设的16家民营银行如今还在的己不多,有许多已被合并甚至出问题而被接管。别的不说,仅仅中兴银行和中华银行这两家当年政党要员所经营的银行,就在亏掉人民一千多亿元之后被接管。新设银行太多而造成国家人民庞大损失的结果,监察委员岂可视而不见,而仍坚持当时没开放太多?
当年无视前央行总裁梁国树的建言?
而这种开放太多银行新设的错误,当初并不是不知道。我们不能苛求政府官员决策时充分预知未来其他因素的演变,因此若银行过多的现象是后来经济环境变化才造成,依当初的环境并不算太多,则我们即不能苛责当时做决策的王部长和相关人员。然而实际的情况却非如此,当时早有很多人指出银行不能开放太多,甚至不该那时就开放。这些言论的相关报导和文件至今仍在,监察委员大可以由这些文献来追查,当时王部长和相关人士是否该知道快速大量开放银行新设的不当。
举例来说,当时我国金融界最有分量的学者,后来担任中央银行总裁的梁国树教授,在1989至1991年间给李登辉总统的报告,即多次提到不宜在那时先开放民营银行的设立,也不宜开放那么多家新民营银行(请参阅远流出版社1997年出版,《梁国树财经政策建言集1:货币金融政策建言》)。梁教授早即指出开放太多银行会对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冲击,会造成恶性竞争,并影响公股银行的健全经营与金融秩序。他曾指出,一举开放这么多新银行,而这些新银行基于其获利的压力,必须要新增大量放款,它们的经营策略将会愈大胆而追求高成长与高利润,而既存银行也会被迫采取积极策略,巨幅增加银行部门的风险,而对我国的金融检查体系构成严重的挑战。这些分析,事后一一应验,这也就是后来两兆元呆账的重要来源。当时的决策官员,若不能合理解释他们为何忽视这么有分量的人所做的分析,却仍一味要大幅开放大批银行新设,那就是失职。
应如何兼顾自由化与金融秩序?
梁国树教授当时也指出,为了兼顾自由化与金融秩序,自由化的顺序极为重要,而最佳的顺序是先加强金融检查体系,其次推动公营银行民营化,最后才开放新银行设立。而开放16家新银行设立的政策不但颠倒了顺序,而且程度极为严重。这种合理的顺序,也是国外知名学者和国内许多舆论所共同主张,不知当时财政部和相关人士为何故意违反?梁国树教授当时还详细说明了新银行的挖角和抢生意等行为将对公营银行造成极大伤害,这也就是对国家人民的财产造成伤害。甚至到开放新银行的政策已难以逆转的时候,梁教授还苦口婆心希望政府能促成民营申请者合并为较少家数。但这些事后证明正确而对国家有利的意见,不只当时王部长的财政部弃而不用,现在王院长的监察院似乎也不屑一顾。不必看别的许多舆论,光看梁教授当时的主张,其实已可看出当时财政部甚至现在监察院的失职。
这样的失职若未造成重大损失,事隔多年也许可不必再追究,然而这项失职造成的损失极大,相关人士也仍位居要津,所以不该不检讨。当时政府失职和后来泡沫经济和呆账的关系,除了梁国树教授事前已由学理分析而提出精准的预测之外,事后也有很多事实和分析来证明。复杂的分析也许监察委员和很多人都不易弄懂,但我们只要看看当时新设的银行中,由党政高官经营而最后倒掉那几家,一共就亏掉国家人民几千亿,就可知道政策错误有多大。政府和人民迄今仍在承担这些损失,政策对国家经济的伤害如银行过多的问题也仍持续。一个政策错误造成的金融土石流,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可能不下于几十年忽略环境保护所造成的水灾土石流,因此岂可不追究责任!监察院要监察他人,当然也更不可以宽待自己。
重要文件遗失不算明显失职?
除了失职之外,开放那么多新银行的决策是否有违法的部分,就较难简单论断。但监察院拥有调查权,应可对相关事证做较深入的查访。据报导,高鳯仙委员说,新设银行的政策发生在1991年,相关业务目前已由财政部移至金管会,而金管会回复说,相关的文件都已经遗失,当时审查过程中最重要的「案件分析表」、「面谈结果评分表」与「重大加扣分项目汇总表」都已找不到,这项签案当时也未创号立卷,未编列相关公文编号,因此都没有任何年限和销毁等纪录。所以高委员说这像是无头公案而查不下去。
但这么重要的决策依据怎么可能没建档而又遗失呢?设想一个千万元的工程决标后若告诉大家说投标数据都已遗失,所以不知道让这家公司得标的证据何在,那人们是不是该合理怀疑其中有弊?涉及几千亿投资和未来几兆元营业额的新银行设立,若评比的基本资料就这样不明不白消失,那岂不是更可能有鬼?当初若真的未设立卷保存,就是一个严重该弹劾的失职。而有人说那些资料是某人当年一把火烧掉,若真如此,那更是渎职。所以若这些文件真的不见了,那不是这案子查不下去,而是至少已查到失职的事实,而且已查到该移送法院的可能违法行为。
监察院和监察委员必须有把这案子办下去的道德和勇气,否则也是失职,对不起国家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