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全球经济一直在转变,因此不同阶段的产业政策也该有不同的理念和做法。
一、产业政策要有基本理念
在奖励投资条例的时代,台湾经济发展程度仍低,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增加生产。当时经济学界流行的是投资带动经济成长的经济成长理论,例如罗斯托(W. W. Rostonw)的经济起飞论。因此我国把政策重点放在奖励投资,而由于当时税负甚重,所以奖励投资的主要办法就是租税减免,从降低成本及所得税着手来促进投资。
这样的做法到了1980年代已经不太适当。面对国际竞争,不能只靠投资,而是要产业升级,于是我国制定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当时自由化已成为国际潮流,经济学的理论主张只有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才可介入,所以促产条例也就采取所谓功能性奖励,而对研发和人才培训等可能具有外部利益的企业行为给予奖励。
现在促产条例已经到期,多年来促产条例也受到不少批评,政府必须提出另一套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但政府所提出的产业创新条例,却没有以前那两个条例的清楚理念,条例内容看不到对全国新发展趋势以及新思潮的对策,有些办法沿袭促产条例,有些新增的办法甚至道理不通而受到许多批评。
二、产创的创新理念模糊
条例叫做创新,表示政府把创新当作未来产业发展的主要原则。这样的大原则虽然没错,但却有所不足。产业需要创新是大家早就知道的事,以前的促产条例中最主要的奖励也是对研发的租税奖励,所以这不是新的方向和策略。20多年前我国企业还不太重视研发创新时,促产条例对研发的奖励可以鼓励企业朝这大方向努力。但在现在的全球竞争下,我国的企业若不努力创新,已不容易存活。所以现在政府不能只像以前那样笼统地奖励研发,而应该有更具体的方向以及更精致的做法。可惜产创条例草案却大致沿袭促产条例的奖励办法,未能提出更精致的政策。
在更具体的方向方面,我国现在已不能像20多年前那样有研发就好。当时我国技术仍较落后,哪怕有些研发只是学习模仿外国既有的技术,对我国也一样有益。但现在大量开发中国家加入国际竞争,外国人若把技术拿到开发中国家生产,我国即使学到同样的技术也无法与其竞争。所以10年前我提出「知识经济发展方案」时即特别强调,只要开发中国家会做的东西我国都很难竞争,我们必须要发展别人没有的知识,生产别人不会或不易生产的东西。换句话说,知识经济时代的重点策略已不是单纯的研发,而是要做出别人没有的新知识或技术。可惜产创条例只是沿袭促产条例,只要学习别人的研发一样可得到奖励。
三、产创未致力营造良好的创新与发展环境
我们即使可以期待多数厂商会以「发展别人没有的知识」做为努力方向,但厂商的努力却可能遭遇各种障碍。10年前的知识经济发展方案就是要营造出一个知识创新较好的环境,以方便企业发展知识经济。但产创条例却没花工夫在塑造创新环境上,只想藉助租税减免来鼓励研发。这种以补贴成本做政策工具的思维,和目前普遍认为政府的责任在于塑造环境的自由化思想并不一致,做下去也会事倍功半。
但另一方面,产创却花大量的篇幅和未来的预算在几个和创新几乎无关的问题上,包括补助中小企业雇用劳工、奖励营运总部以及开发产业园区。即使在这几个政策,产创也都是用租税奖励、政府补贴,或者给企业特权做手段,而不是用创新或塑造合理的环境来达成目标。这也就使这几个政策未能有一致的理念,也未能配合当前的国内外新趋势。
四、创造就业应是创新的重要方向
产创条例用补贴的方式来鼓励中小企业雇用员工,可说一点创意也没有。补贴雇用通常只有不景气、失业率偏高时有采用的道理,在产创条例这种长期产业政策中纳入这种不景气的政策,可说不伦不类。它可能长期补贴没有竞争力的企业,造成国家的损失;它也会在景气好时仍然补贴雇用而让劳工更不足。
从长期发展的观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其实有很多相互配合的必要。政府应该了解国内的人力供给情况,把产业引导到可以吸收可能闲置之人力的方向。政府也该根据对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预测和规划,朝这些新方向培养人力。但产创条例完全没做这方面的努力,直接就要用补贴来增加就业,可说非常偷懒或外行。
单就创新这个层面来说,以往人力不足时的促产条例都知道要鼓励自动化,未来我国就业问题必较严峻,有些低技术劳工的工作很可能会被开发中国家抢走,因此政府当然应该特别鼓励能保住这些工作的创新。例如很多传统产业若强化其历史文化特色和创意、新式的设计,少量多样化生产,以及结合电子和奈米等等新技术,都可以提升其竞争力而维护乃至增加相关就业机会。有些产业也可能研发出多用人力反而更有利的生产方式。然而产创条例完全未注意这些藉创新来创造就业的方法,只会花钱补贴。
五、产业园区创造新的土地炒作管道
科学园区最早的政策目标是要做研发的聚落,是创新导向的园区,但后来却是以得到特别优惠之工业区的方式,靠生产发展起来。目前产创条例的产业园区却和研发创新没有关联,而是以将非都市土地变更做工业区及商业和住宅用地为目的。
当年科学园区的陈义也许太高,但「取法乎上,得乎中」,科学园区总算有一些成果。现在的产创条例在产业园区的相关条文若说和创新有关,那就是创造了大财团和政府更多变更地目来图利的新空间。原来只有工业主管机关可以核定的园区,现在各主管机构都可以做;以往只限占地10%的住宅区,现在放宽由主管机关核定而无上限。但这种政策创新对真正的产业创新不只没有帮助,而且会让企业因为追求园区土地开发的利益,而较忽视长期该做的产品和技术创新。在财团乃至各部会及地方政府争取土地开发利益的引导下,我国已经因规划管理不佳而被破坏的国土,很可能更失去整体规划,以致更杂乱无章乃至更伤害我国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