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是呂律師嗎?」,電話那頭的聲音聽起來很虛弱。
「我是。請問有什麼問題要瞭解嗎?」我快速的回答。自從當了律師以後,我經常都得要回答各式疑難雜症。
「我是因為看了你的書以後,鼓起勇氣想跟你請教問題。」她怯生生的說。
「不用鼓起勇氣啊。有疑問就請教專業是好事。」我說。自從出書以後,業務量沒有增加,問題倒是增加不少。
「我的弟弟是公務人員,他因為值勤時殉職。請問我的父親有資格跟他太太分配遺產嗎?」她問。
「根據民法規定,要看你弟弟有沒有孩子,如果有孩子,可能父親就沒有資格列為繼承人,而是由配偶跟孩子繼承。」我簡短的說。
「他有小孩。事實上,孩子剛出生。他們夫妻才結婚不到一年而已,是因為女方有了孩子才結婚的。」她有點無奈。
「女方?」聽到她這麼說自己的弟妹,案情應該就不單純。
「她對我們家非常不友善,連弟弟往生後的所有事情,都是我們家在處理,小孩子也都不帶回來給我們看。我爸希望可以爭取遺產。」她忿忿不平的說。「他們根本沒有基礎就結婚,是為了孩子而已!」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你父親真的沒有權利去分得遺產。」我無奈的說,「我也沒辦法幫你父親爭取這部分的所謂『權利』。」
「可是我真的很不甘願,她根本就跟我們家不合,我爸辛苦養大這個兒子,就什麼也沒有了。」她在電話裡開始哽咽。
「那是因為你們還沒有把她當作一家人。」我說。
「啊?什麼意思?」她問。
「她當然跟你弟弟沒這麼親近,畢竟才結婚不到一年。」我說,「但是,你要想想,至少你還有個姪子,也就是你弟弟的孩子。一個女人要單獨養大這個孩子,當中的辛酸不是一、二千萬可以彌補的。這筆撫卹金就算是給你的姪子當作扶養費,也不足為過呢。」
她似乎沒從這個面向想過。所以我繼續往下說,「我知道你們爭的可能是一口氣,覺得這筆錢都給了媳婦,可是你要想,法律之所以規定,第一順位給小孩,第二順位才是父母的用意在哪裡?其實就是希望孩子至少可以有這筆錢長大,否則已經失去父親,又沒有扶養費,孩子以後該怎麼辦?」
她沈默許久。
「這麼說好了,我就算替你提出訴訟。姑且不論勝訴機會是零,就算法官願意判決一部分給你們,不過也就是幾百萬。有必要讓媽媽以後跟孩子說,阿公這一家人死要錢,連爸爸過世的撫卹金都來告媽媽?這樣以後兩家怎麼辦?你弟弟也不會安心啊!至少,你要記得,你還有姪子,如果沒有這個媽媽,你弟弟也就是單身走了,哪裡會有後代?換個角度想,你是不是可以比較釋懷了?」
「對。律師你說的沒錯。」她終於承認我的說法是對的。
「錢再賺就有,親情無價。」我說,「如果可以的話,我希望你可以扮演爸爸與弟妹之間的橋樑,主動伸出手去瞭解一個失去丈夫女人的哀傷吧。」
錢不能買到任何的情感,不是嗎?如果可以轉念,心是不是就會不再糾葛?
至少我是這麼覺得的,許多事情,不過就是一念之間而已。
--------------------------------------------------------------------------
對於早上的故事,大家可能會有兩個疑問,第一,怎麼知道這孩子是誰的?第二,為什麼我會希望諮詢的姐姐讓步?
第一,孩子是誰的不重要,至少現在他就是家裡的。至於以後,萬一孩子不是自己弟弟的怎麼辦?沒怎麼辦,如果爺爺有扶養孩子,就是請求不當得利而已,這有十五年的請求權時效;而且將來繼承所得的撫卹金,也會有不當得利的問題,可以請求返還。現在去猜疑這件事情,無疑是火上加油,這種事情只要一說出口,那麼就沒完沒了,弟弟剛走,大家只是互信程度不夠而已,這可以透過孩子作為連結,慢慢培養,但只要一出口,此事恩怨肯定無解。有必要這樣去處理嗎?
其次,有頭髮誰要當禿頭?如果這案子在法律上有解,當然就有談判的籌碼。可是根據民法繼承篇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有小孩,就是只有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孩子)可以繼承,那麼父母在法律上也就是沒有權利。如果不勸當事人轉念,那麼豈不是要痛苦一輩子,而對家裡來說,既沒有談判籌碼,又會損失親情,為什麼要兵戎相見?
既然法律上沒有立場,與其爭到底,不如可以的話,主動去關心自己的弟妹或媳婦,而且給予更多的支持,才能保住這個即將破碎的家庭。她只是個失去先生的女人,還要帶一個孩子,這個孩子,又是她的家人。如果我們不以善念對待自己的家人,還能以善念對待誰?而沒有善念的家庭關係,又如何善了?
有時候,我都會覺得,律師如果能在法律之餘,多問當事人幾句話,或許就是一件很棒的事情,畢竟所有的訴訟,動機都是最重要的,能夠幫人家化解心結,總是好事。
以上是電光石火時在我腦袋裡轉出來的想法,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我不是要大家只談人情,而是如果自己在法律上沒有任何立場,還不談人情,這不是太詭異了嗎?況且,法院在審酌案情時,絕對不會只看法律的,所有的事情都有因果,法院的立場,不過就是盡量幫助當事人,回復原狀,填補損失而已。
(本文僅代表作者之意見與立場)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呂秋遠facebook」,2014年6月16日,作者為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