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說,全天下最不討好的事情,就是在網路上討論政治。對於高雄市政府假扣押一事,我的看法很簡單,就是兩個字:反對。首先,我覺得被告是上市公司,又爆發這麼嚴重的事情,任何舉動都動輒得咎,現在安分都來不及了,也肯定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嚴密規範,本來就很難脫產。
其次,如果真有脫產,負責人應該會被加重刑責,不論證券交易法或是刑法,被扣押的財產是公司的,而脫產所需要的人手不少,很難一手遮天,犯不著在刀尖浪口上以身試法。
其三,假扣押公司資產,這是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成功了會讓公司立刻死亡,公司的資產大多有抵押,債權人銀行團可能會先把錢拿光,根本就輪不到災民;失敗了被看笑話,何來安撫災民?
其四,假扣押需要預算,在民事訴訟裡,政府也不過就是當事人的一造而已,沒有特別了不起,相對於另一造是上市公司,涉及到眾多小股東與公司員工的權益,法院不一定會賣面子免予擔保金,萬一要擔保金,就得要六億多元,市政府真的付不起。聲請過了但是付不起,那麼假扣押也不會生效。
所以,我反對市政府對公司假扣押。
但是,我有另一套方法可以教花媽解套,想學啊?我教你。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得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所以,如果各位遇到因犯罪行為死亡、重傷或性侵害事件,可以向地方法院或是地檢署請求犯罪被害補償金。而法院或是地檢署,再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在請求賠償的過程中,就可以聲請假扣押。而這個假扣押,不受到民事訴訟法釋明原因與擔保金的限制,所以可以在無擔保的情況下,就假扣押被告的財產。
換句話說,高雄市政府不應該直接聲請假扣押,而是應該把假扣押的法律行為請求地檢署進行,本案涉及公共危險與過失致死罪,而犯罪嫌疑人當然可以認為是公司的董監事、高階主管等,如果對他們的財產進行假扣押,一方面影響公司營運的可能性減少,讓公司還有機會賺錢還債;另一方面又可以讓真正應該負責的人財產被扣押,避免這些人脫產;而市政府又不必出錢,這樣不是最好?
如果檢察官不願意做?那市政府就可以跟法務部溝通協調,請求協助處理了,不是嗎?
但是我必須要說,可以扣的金額不多,只能夠以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度為限而已,而且要地檢署賠償後才有代位權。當然,對於那些董監事或高階經理人來說,就算幾億,額度應該也夠了。
總之,我認為活著還債,要比死了賴帳要好,公司活著,對失去至親的人、公共設施被破壞的情況賠償,要比讓公司倒閉,求償無門要好多了。
(本文僅代表作者之意見與立場)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呂秋遠facebook」,2014年8月6日,作者為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