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八歲小朋友的所謂「安全帽竊盜」案,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是不符合竊盜構成要件的。竊盜,必須是有想把別人的動產變成自己財產的意思,但是本案中小孩主動把安全帽在失主發現前歸還,在構成要件上就不符合。
其次,就八歲的孩子而言,並沒有責任能力。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起跳是十四歲,這件案子縱然成案,也是易以訓誡的可能性居多,什麼叫做易以訓誡呢?就是法官碎念兩句,頂多假日輔導,也就結束了。至於前科,不可能!少年犯的前科紀錄,在成年後都會塗銷,更何況,我再強調一次,根本不構成竊盜罪。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因為安全帽已經歸還,這位「被害人」根本沒有損失,而民法195條的精神慰撫金,也不適用於財產損害,所以民事賠償不能請求。
好了!那麼這位「被害人」究竟能給誰教訓?看著網路上鋪天蓋地對他的批評,應該是他得到教訓吧!
然而,我誠摯的建議朋友,不要在網路上以情緒性的字眼對他施加攻擊,雖然因為通訊監察保障法的限制,可能沒辦法查出攻擊他的人是誰,但是畢竟是風險,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到時候公親變事主,就很可憐了。而且,依這個人處理事情的態度,說不定會把氣出在我們身上。
總之,需要律師,他們來找我,我一定幫忙,不用再問我了。但是,這件事情沒這麼嚴重,真的。
(本文經作者授權,轉載自「呂秋遠facebook」,2014年8月24日,作者為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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