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國家人民可以自己做主,市場自由經濟中之企業也自主經營,各種人民團體也都可以自治,所以在自由思想下,大學自治好像也很有道理。但大學自治卻常有很多爭議,其中很重要的癥結乃是這自治中的「自己」到底應該是誰。在討論大學該不該或該如何自治之前,要先弄清楚這個自己到底是誰,是真正的自己還是附身的妖魔。
誰才是具有管理自己之權力的「自己」之問題,在企業和其他人民團體也常出現,其眾多事例可以讓我們了解大學自治爭議中的那些「自己」是否同樣或更為荒謬。
個人自主》仍須法律約束
個人的自主或自由比較單純,因為個人就是那個人自己,那個人的自我意識決定他要做甚麼,通常不會有太多爭議。但即使如此,我們對個人自主還是有不少限制。除了自主或自由不能違背法律之外,對某些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的人,法院也可依親人之聲請而宣告禁治產並使他失去自主權力。小孩子也由父母或監護人監護而不能自主。未滿16歲的人沒有性自主權,即使他自己同意,和他性交的人一樣犯《刑法》227條的強姦罪。所以即使在「誰是自己」的答案那麼明確的個人,自主權仍要受到很多約束。
企業自主》股東難以當家
企業的自主除了一樣不可違法之外,在有較多老闆或股東的企業裡,更出現了誰才是企業自己的問題,因此法律和主管機關乃有許多規範。通常負責經營或治理企業的經營團隊乃至董事會,其實都不是企業也不是股東自己,其決策也不一定符合企業利益及股東的利益和意願,因此他們的行為要受各種監督和規範,很多重大的決策也要經過比較接近企業的「自己」之股東大會同意。
但即使有很多規範,台灣還是常出現很多不利於企業自己的決策或行為,更常出現很多個爭做企業之主導意識或「自己」的公司派、市場派,大老婆、小老婆派,大哥、小弟派等等派系的經營權鬥爭。最有資格代表公司自己的股東會也因收購委託書等等做法,而常變成被部分人操控的「自己」。也有一些企業主事者在股東大會的時間和議程上,以及董事候選人資格及名單上做手腳,而把不同的意見和不同派的人幹掉,以使掌握企業的那部分人可以繼續假裝他們就是公司的意識和「自己」,而做可能違背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決策,甚至掏空公司。大學自治也有不少類似的經驗。
上市公司被要求要設獨立董事,也是擔心一般董事可能不依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甚至不依法來做決策。但獨立董事仍是由部分股東特別是大股東選出,他們也不見得會、或能依全體股東或企業整體的利益來監督。他們甚至也可能和經營者或其他董事有甚麼不願告訴別人的利益關係。所以在政府有許多規範和介入的情況下,很多企業仍出了極大的公司治理,甚至像樂陞這類欺騙股東和社會大眾的事件。可見組織並不容易像個人一樣有真正自己的意識去為自己做決定或自治。
財團法人》常淪為私人掌控
公司好歹還有一群股東做其真正的主人,所以很多誰是公司「自己」的問題或爭議,可由股東大會來做最後的解決,財團法人的問題就更嚴重。財團是由捐助人拿出一筆錢來成立以追求某些特定目的的組織。這組織由董事做決策,董事會就是財團法人自治的那個「自己」。但沒人能保證董事的想法都和當初捐助成立財團法人的目的相同,各董事的想法也可能不相同。所以一旦捐助人不能再監督,董事會的決定不見得會符合原先捐助的目的、或財團法人原本被賦予的精神或意識。而財團法人下一屆董事常由本屆董事選舉,於是有些財團法人在有心人的運作下,逐漸變成由某一群人掌控,而可能偏離原來捐助的目的,甚至變成像那群人的私產。
為了避免財團法人這樣變成不是原來的自己之自己,《民法》就規定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換言之,即使是由人民捐助之財團法人,法院和主管機關也可能須要且有權介入,以讓它真正做自己而不是被「不是真正自己」的董事所操控。
即使有種種規範,以及有股東或捐助人之監督,公司、財團法人和其他團體被少數人掌控,而違背其原始目的及所有人之利益的情況仍屢見不鮮。這在由政府捐助或財產其實屬於政府或全民的團體更是常見。有些政府出資設立的財團成為少數人的養老院或肥貓屋,有些運用大量全民財產的機構如水利會成為政府管不了的而由少數人霸占其利益的獨立王國。救國團和婦聯會由少數私人掌控而背離原先政府給它們資源之目的的情況,最近也已曝光。公司和財團法人這些例證顯示,團體的自治常會出現被部分人掌控而非該團體真正的「自己」在自治,因此需要各種政府監督和介入。
▲大學,必須符合教育目的和社會利益。Fotolia
公立大學自治》誰是那個「自己」?
公立大學的自治,更不容易找到可以維護其真正目的和精神的「自己」。在人方面,公立大學有像企業的經營團隊即校長和行政人員,有做為大學能力之基礎的教員,也有是大學成敗主要利益關係人的學生,另外還有關心大學而對其目的和精神有主見的校友,很難說誰才能代表大學自己。
在資金、資產方面,大學沒有關心其效率、利潤和價值的股東來代表它自己。政府為了教育目的和社會利益,不只出了資產還要每年繼續負擔經費,卻被某些人認為不可以管大學的事,不可要求大學符合教育目的和社會利益,不可做大學的自己。這就像企業的股東和財團法人的捐助人被禁止有意見一樣不合理。
於是,現在公立大學校的遴選方法是用瞎子摸象或政治和稀泥的方法,讓一些可能算是大學一部分「自己」的團體分別推出代表組遴選委員來做大學的「自己」。這種做法,比由是真正老闆或出資者之股東普選產生董事的方法,更易陷入不同派系和意識的鬥爭。而代表產生的方式,又常有黑箱作業及程序和投票權的操弄,且和財團法人的董事一樣可能被某些派系或特定人士透過逐步改變有權選舉的人及選舉辦法而掌控。這些間接選舉產生的委員,有些也可能像代議政治中的民意代表一樣,只管自己的意見或利益而不管他該代表的那群意見和精神,甚至成為孫文批評代議政治時所說的豬仔議員。
大學自治因而很可能不是「大學自己管理自己」,而是像一些公司和財團法人一樣被某些集團或少數人掌控,並可能背離國家和政府設立這些公立大學的目的。而更糟糕的是私人出錢的公司和財團法人,都有各種民法、公司法以及主管機關的規範,其經營團隊和董事違背股東利益或設立目的,法院或主管機關都可以介入導正甚至換掉經營團隊及董事。但公立大學卻不是公司或財團法人,雖然是政府出資,政府和外界竟沒或像對私人公司和財團法人那樣的導正機制和權力。因此,依現在不合理之方法產生而要來當大學的「自己」來管理大學的那些力量更不受節制,也因此有更多勢力要用不當的方法來爭當那個有權力的「自己」。
所以要讓大學真能好好自治,我們必須參考外國的經驗,討論出能找出大學真正的「自己」之自治方法。在沒有好方法,各大學也仍未能像國外一流大學那樣建立更受各方認同的傳統精神之前,我們至少該像公司有股東大會一樣,把校長遴選之類的重大決定交由教員和學生依某種方式普選或複決,而不要再用少數人容易操弄的間接甚至多層間接選舉。我們也該像對財團法人一樣,給政府這個出資者兼主管機關更大的否決權。大學自治不能成為少數人冒充是大學「自己」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