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和國際關係有複雜的相互影響,牽一髮動全身,因此國家有很多政策必須互相搭配而形成一個一致性的整體策略,這些政策環環相扣更不能互相矛盾。這就像一棟大樓大部分梁柱和牆壁都相互聯結而成為支撐整棟樓的結構體,隨便打掉某一部分常有可能使整棟樓倒塌。政府政策有很多也是拿掉一部分就可能使其他相關政策被拖垮而無法實現。
因此,現代民主國家都有相關的制度來維護政策的整體一致性。公民投票雖然是表現民意的重要制度,但若沒有合理規範,也有可能出現民意衝動打掉一根不好看的柱子,而使屋頂甚至整棟樓垮下來的危險。
立法權、行政權如何協調?
現在世界上有不少人稱讚或羨慕獨裁國家的效率。獨裁國家獨裁者一個人做決策,除非這個人病了或很笨,否則各項政策相互衝突矛盾的機會較小,因此有些決策就顯得較有效率。反觀民主國家各種事情大家都有很多不同意見,若各項政策分開來決定,則可能就會相互矛盾。
例如政府的收入和支出若分開由不同程序乃至不同的投票來決定,則有可能很多人為了私人利益而選擇讓支出一直增加,另外又要稅負一直縮減,而使財政無法平衡甚至使政府破產。因此現代政府都讓政府收支由同一個行政權負責,並規定政府的赤字及負債不能太大。我們現行《憲法》也特別規定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以免立法院為了投合短視或未顧慮國家整體利益及限制因素的民意,而大量擴大政府支出。
民主國家立法權雖然很大而且負責監督制衡行政權,但各國並不是什麼事都由立法部門一件一件投票決定,反而是另有一個行政部門負責整體的政策規劃,立法權主要只依法律和預算來規範行政權的行使,而且各國都有一些設計來避免立法權破壞政策的整體一致性。
例如美國總統若不同意國會的某項決議,他可以加以否決,而國會必須參眾兩院都超過三分之二要維持原議,才可以推翻總統的否決。我國《憲法》也規定行政院若不同意立法院的決議可提出覆議,立法院若沒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張維持原議,原決議就會失效。行政和立法部門雖都由人民選出,但因為行政部門要做整體的規劃和考量並執行,立法部門若只就個別政策來表示意見,一定要民意對這個別政策十分反感,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反對,才能強迫行政部門改變而重做規劃。
▲2021年12月18日,台灣舉行第17案至第20案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投票率僅約41%。Getty Images
公投制度有何問題?
我們要蓋一棟大樓之前可以有很多意見要建築師採用。建築師設計出來的房子我們若不滿意也可以不採用他的設計圖,也就是不讓他選上行政首長。但我們不可以自己決定拿掉某些梁柱、牆壁和必要設施。任意拿掉一些不順眼的柱子和牆壁就像是921大地震時的東星大樓,任意關掉防火警報或鎖住逃生梯,就成為林森北路的錢櫃KTV或高雄城中城大樓。蓋好的房屋不是不可以改,但常要有甚至比新建時更嚴格的規劃和審查,但台灣人常喜歡隨自己高興亂改。我們的《公投法》也給人民和政客太多可隨便打掉幾根柱子的機會。
由於立法和行政權的選舉投票率常甚高,而勝出者又常需得到過半選票,因此勝出者的得票常超過總選民數的三分之一。但公投案卻只要取得四分之一總選民數之同意票並大於不同意票就可通過,所以能通過之公投案的實際支持有可能低於行政和立法權的民意基礎。這樣拆柱子比蓋房子更隨便的制度,有可能造成不少危樓。
在一棟大樓中常會有幾根柱子特別礙眼或造成不方便,所以倡議打掉這柱子時一定有不少人同意。也常有一些人的房間通風和採光不足,而想在牆上多打一個窗子。這類意見被提出來時,常可得到獲益者的支持。而其他人有的漠不關心,有的不知道這會危及大樓的結構安全,有的人認為也許運氣不會那麼壞,有的被倡議者不一定實現的強化承諾欺騙,有的人則即將搬走。於是由住戶來投票時可能投票率不高或很多人不知道涉及的安全問題,而使打掉柱子和牆壁的倡議獲得同意。
政府政策這樣被操弄的可能性更大。因為第一、各項政策措施多半有些人獲益、有些人受害,政府是要努力讓所有政策加起來對絕大部分人都有利,若就各別政策項目來看,有一些可能大部分人都不喜歡,如課稅和取締違規停車。反對政府的人若挑這類項目要求公投,常可得到相當多支持者。
第二、政府政策的道理常較複雜,甚至學理上也有不同見解,因此人民對拿掉某項政策的間接傷害常較不清楚甚至不以為然。於是公投時獲利贊成者可能投票率較高,而其他人可能不是那麼積極去投票。
第三、公投案常只是反對某項政策,卻不必提出完整的替代方案。公投只要求打掉礙眼的柱子,至於大樓安全如何補強並未包含在內。於是倡議者可提一些不見得可行的方案來爭取支持,卻不必提出具體的做法,有些人民也以為執政者一定有辦法修補。於是在很多人想著不同(且可能對自己有利)的修補方案的情況下,不去反對打掉柱子,而使公投案較容易過關。
第四、公投案若是要改變執政者或行政部門的政策,總有一些對執政者不滿的人會樂觀其成,可說是為反對而反對,而不管這公投對國家人民是否有害。
第五、如果有人對執政者乃至國家社會有所不滿,而想製造困擾或傷害,則可以在政府眾多政策中找出較符合前述四種情況的項目加以包裝,而形成較可能通過而傷害執政者乃至國家社會的公投案。
公投制度應如何修正?
公投制度的這些問題,使公投並不一定能反映對該公投倡議的真正民意,卻可能成為政治操作的工具,所以公投制度應該修正,以降低它破壞政策整體一致性乃至國家利益的可能性。大樓的梁柱和牆壁不是不能拆,但要先有結構安全的完整評估,以及大多數住戶的充分了解和同意。要改變行政部門的政策,應該要有高於讓行政部門當選的選民人數。而提出的公投案若涉及更大之政策的整體性,公投主管機關應可要求倡議者把公投題目擴大為該更大的政策,或者提出完整的配套修補計畫。
實際上整體政策的一部分並不太適合公投。比較適合公投的議題是較上層的國家或社會目標,以及只涉及較小範圍的政策如公園中要做草坪或兒童遊樂設施。複雜的具體政策,特別是國際合作這類包含很多項目而有整體性的政策,人民不容易充分了解,配套措施更有甚多可能性,有時還涉及對國際的承諾和義務,並不適合用公投來決定,而該由立法權和行政權做深入的討論。沒辦法解決時再由大選的民意針對不同政黨的整體政見來做選擇。內閣制國家總理可以解散國會的情況,就是必要時這種整體對整體的對決,而不是只拿一個項目來公投。
現行罷免規定亦須修正
最後附帶一提,我們罷免的規定也有類似的問題而值得修正。當選時是看喜歡該公職人員的選民是否多於喜歡其他候選人的選民,罷免時卻看討厭他而願出來投票的人是否多於喜歡他到願出來投票的人。選舉主要以喜歡為基礎,罷免卻以討厭甚至恨為基礎,這種不一致的決定方式若不改,將來以小差距勝選的人都可能常面對罷免。
至於一區多席的議員選舉本來就是要讓只有少數人支持的意見可以有機會呈現,因此一區若有五席,少數意見也許有十分之一的選票就可當選,但依現在的選罷法該區多數意見的一方卻可以在選後一年把這少數意見的人罷免掉,因為罷免時原先支持另外四個當選人及其他落選人的選票可以集中來把這少數意見罷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