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與海協會在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中央社還沒有發布這項協議內容之前,筆者就從新華網下載了全部十一個條文。
筆者觀察了第一時間台灣各界對於這項〈協議〉的解讀,發現最讓眾人憂心的是〈協議〉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當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究竟指的是甚麼?
中共認為涉罪且有重大社會危害
台大法律系姜皇池教授4月27日在《蘋果日報》發表〈打擊犯罪卻違反民主〉一文提出他的疑慮,他認為民運人士、台獨人士、法輪功人士等三類人很可能因為這項條文入罪。
被中共視為「有重大社會危害」但在台灣是受尊重被保障的,首屈一指的就是法輪功這個群體。就在海基、海協兩會簽訂這項〈協議〉之前,中共才剛把法輪功這個群體定性為「反動政治組織」,因此〈協議〉第四條第三項是否是中共想要把黑手伸到台灣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跳板,格外引人懷疑。
其他可能被中共列為目標的還有藏獨人士以及台獨人士。不可諱言的,中共制定了〈反分裂國家法〉,對於主張藏獨或台獨的人士,中共自然認為自己有充分的理由管到這些人的頭上來。
再者就是民運人士。中共在1997年增訂的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洩露國家機密罪」都是中共常用來對付異見人士的罪名,一樣是中共認定是犯罪且「有重大社會危害」但在台灣都不為罪的罪名。
其實不只是這些對象,台灣的專家與媒體漏掉了一個群體,那就是台商。
台商應該提高警覺,早做防範
2008年12月,面對外資大舉撤離,中共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相關利益方跨國追究與訴訟工作指引〉,內容指示如果外資非正常撤離中國,中國將跨國追究將這些外資負責人引渡回中國受審,追究他們的「虛假投資罪」;同時跨國進行民事追償,務必追盡這些外資的財產方能罷休。
這些外資當然包括台商在內。「虛假投資罪」很多人連聽都沒有聽過,台灣也沒有這種罪名。因為投資不利而撤離資金這件事,在任何講民主法治的國家都是正常的商業行為。
如果廠商沒有履行義務給付薪資與貨款,也不處理退休金解職金的問題,卻留下工廠逃回台灣,當然會造成「重大社會危害」。但是廠商為甚麼會決定這麼做?台灣與中國都有破產法的規定,只是在中國,廠商被中共各級單位刁難無法依循破產程序處理債務,又卡在虛假投資罪無法撤資,最後只有夜逃一途。
現在中共司法部等四部門聯合聲明要引渡逃離中國的外資企業主,並對其求償。搭配如今剛出爐的〈協議〉,中共只要拿中共法院的民事判決就可以來台灣執行台商的最後一畝三分地,甚至可以引渡台商回去中國受審,台灣的法務部與法院,真的會配合中共行事到這種程度嗎?
可是白紙黑字的條文在此,台商豈可不防?
台灣民眾也可以反擊
本〈協議〉內容大致約定了以下的功能:
第一、協助原告把文書在三個月內送達給被告,以便啟動之後的法律或訴訟程序(協議第七條);
第二、異地互相協助偵辦犯罪、調查證據並交換訊息,使本地的司法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協議第五條及第八條);
第三、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將受刑人移交回原住居地(協議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第四、查扣財產落實執行民事確定判決(或有相同效力的仲裁決定)(協議第十條);
對於不曾去中國也與中國沒有任何商業往來的一般民眾,這項協議或許永遠與他無關,但對於已經被中共關押在監獄裡的台商及其家屬,或曾經因為種種因素被中共官員或公安迫害與掠奪財產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努力從這個協議裡找到回鄉、懲凶與追償的路。
被判刑的台商可請求移管
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罪犯移管(接返)的規定,在中共台灣與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的情形下,移管(接返)被判刑人。
兩岸要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首先必須解決的是在中國被關押的台商問題。百廢待舉,何不從公布坐牢台商人數做起。
2007年元月,當時台灣媒體估計留在中共的牢裡度過2007年新年的台商人數超過2,000人!對於這個數字,中共從來沒有反駁過,真實數字可能還要更高。
今天既然有了罪犯移管的協議,台灣民眾有權知道、台灣政府有責弄清,究竟有多少台灣民眾在中國服刑,犯罪類型是甚麼,同時取得卷證副本,並盡速將這些人移回台灣重新接受公平的審判。
台商可啟動求償機制
海基會前主任祕書廖運源曾經表示,被中共扣押的台商人數確實相當高。台商到全世界做生意,唯獨在中國經商被關的人數遠高於其他國家。這是不成比例的數字。
不成比例的數字,代表了大量的冤案。為甚麼敢斷言是冤案?因為這些台商在不同的省市卻有共同的命運──被官吏權勢者奪取了在中國的所有投資。
個人即使違法被關,何以公司與私人財產卻被權勢者侵吞?就算依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也不能這麼幹。不是冤案是甚麼?
如今有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這些被關押的台商無論能否順利移管,首先該採取行動取回自己的合法財產。尤其侵害民事權利的請求權都是短時效,在一定的時間之內不啟動司法程序,就會喪失請求權。所以更需及時提出。
集體來求償,就從文書送達開始
啟動民事程序的第一個動作就是文書送達。依據本協議第七條的規定,如果一方提出要求,被要求的那一方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送達。而按照台灣的民事訴訟規定,一旦完成合法送達,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可以進行一造辯論判決。如果發出的文書是支付命令,那更是簡便有效。
在台灣得到了判決結果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支付命令,即可依本協議第十條的規定,拿到中國去執行。
不只是台商,所有曾被中共的公安、中央與地方的人大代表或者行政機關與公私企業侵害權利的每一個人,都可以找找刑事與民事請求權,找找建立台灣法院管轄權的機會,讓台灣的判決通過本協議到中國去執行。這就是「法院挑選」(forum shopping)。
多使用台灣的法院
在江陳第三次會議之前,鴻海與富士康(Foxconn)集團創辦人郭台銘公開聲稱「台商在中國打官司沒贏過」。為了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他首度公布富士康與比亞迪之間侵權官司的相關證物。鴻海與比亞迪侵權官司已纏訟3年仍無結果,只因為涉案的比亞迪總裁王傳福是深圳市人大常委。
郭台銘因此選擇在香港打官司,目前仍在審理中,他想在台灣也提出侵權官司,這絕對是明智的選擇。
2007年台灣的人均所得排名全球第36,超過16,274美元,中國大陸排名全球第104只有2,460美元,所以想要取得高額民事賠償,在台灣起訴比在中國起訴有利。至於刑事案件,台灣法院連總統都敢偵辦審理,與中國相比仍是勝出方。
從郭台銘的行動可以看出一件事實:一個發生在中國的智財權侵權案,可以在中國、香港與台灣的法院起訴。中國的法院不是唯一的選擇。當然,要這麼做必須建立足夠的法律連繫因素,必須起訴的法院有管轄權。
在台灣起訴還有一個好處,如果沒有錢打官司,台灣還有平民扶助的制度,政府幫你出錢打官司。最簡單的民事求償是寫一個「支付命令」訴狀,並依照這個剛出爐的〈協議〉第七條把訴狀、支付命令、催告函等文書在三個月內送達給被告,以啟動之後的法律程序。
「支付命令」的訴訟成本很低,無需繳納高額的裁判費,只有極小額的郵費,人人都負擔得起。台灣法院有人員教導民眾如何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還有例稿可以抄寫,有請求權的民眾,都應該放心大膽地走進台灣法院請求協助。
如果中共惡意干擾這些程序的進行,拒絕完成送達,無疑自證這個協議的不可行,自廢了這項協議,同時讓更多的人認清中共的真面目。但若中共真的履行協議把所有的文書完成送達,那麼所有接到法律文書的中共權貴如果不到庭應訴,就要被一造辯論判決。
讓中共依協議內容移送罪犯到台灣受審
這項協議中關於「遣返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的規定,並沒有限定僅指將己方逃到對岸的犯人送回本地受審,所以容或有將對方的人民引渡到己方法庭受審的空間。即使不引渡,如果該被告因為旅遊或開會而自己送上門來,那當然可以啟動司法管轄權。
民事案件可以一造辯論判決,但刑事案件一定要被告到庭才能啟動偵查與審理的程序。所以如果中共拒絕引渡特定人到台灣的法庭受審,案件就只能繫屬在法院,而無法進行。
但是這樣的行動可以產生甚麼效果呢?第一,即使刑案不動,民事賠償程序一樣可以繼續進行,被害人仍有機會得到補償;第二,對於犯罪者與協同者有震懾作用;第三,這些受到中共庇護的被告不敢入境台灣,也算是功德一件。能夠一舉三得,何樂而不為?
把這個司法互助協議從讓眾人憂心的事變成有利於台灣民眾的好事,需要大家的行動。請你摩拳擦掌,大家一起來。